港交所譴責融創中國、孫宏斌

港交所公告指出,融創中國未有確保聯合公告及終止公告均準確完整及沒有誤導性,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 2.13(2)條的規定。而孫宏斌和汪孟德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職責。經和解後,融創中國及相關董事沒有就上述上市部提出的違規事項提出抗辯,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他們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報導稱,融創中國於2015年1月30日,收購佳兆業創辦人郭英成等人持有的49.25%股份,代價爲45.5億港元。根據股份買賣協議的條款,代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項爲15.5億港元。

同日,他們簽訂補充協議,賣方可在交易在若干情況下告吹時,仍然獲得該15.5億港元首期付款及彌補損失的賠償。

當時雙方協定,孫宏斌將價值22.27億港元的融創股份(即3.325億股)暫時交予郭英成,直至收購全數完成。融創中國後來表示,該批股份已於買賣協議終止後,歸還孫宏斌。

不過,無論是雙方聯合公佈收購、還是3個月後終止買賣協議中,始終沒有提到上述的補充協議。合共23.25億港元(包括補充協議提述的15.5億港元)已於2015年12月28日或之前退回融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