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住戶裝電梯遇阻狀告樓下鄰居,法院:未滿足條件不支持安裝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陶璐 記者 毛曉華)高層住戶想安裝電梯,該單元樓全體住戶都同意,但在具體安裝方案出來後,一樓和三樓兩戶業主認爲,安裝電梯會損壞房屋結構,反對安裝,並在施工時進行了阻撓。於是,牽頭安裝電梯的三戶業主將這兩戶低層住戶告上法庭。江蘇靖江法院審理認爲,電梯安裝方案未能獲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以及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尚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建造建築物附屬設施所需人數和麪積的法定比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孫某、曹某、高某分別是靖江某小區某幢單元樓501、502和402室的業主,被告徐某是302室、303室業主,王某是101室業主。因生活需要,501室業主孫某主動牽頭申請在該單元加裝電梯,2022年5月,該單元樓一共10戶業主均在靖江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上簽字捺印。

原告孫某、曹某、高某認爲已經取得了全部住戶的授權,遂於5月31日作爲住戶代表與貴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敲定電梯改造方案並簽訂了加裝電梯總承包合同。後原告孫某等三業主代表10戶業主直接將電梯改造方案遞交相關審批部門進行確認。同年8月8日至8月13日,社區將電梯安裝圖紙在案涉房屋樓道口進行張貼公示。

8月9日,302室、303室和101室業主徐某、王某向社區提出書面異議,認爲安裝電梯會導致房屋結構損壞,不認可電梯安裝方案,反對安裝電梯。爲此,社區組織多次調解,10戶業主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後,孫某委託的電梯公司擅自於9月3日開工建設,被告徐某、王某至電梯土建開工儀式現場阻止施工,致使施工中斷。

原告認爲,被告的阻撓施工行爲妨礙了原告等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改善使用,於是訴至靖江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停止阻撓行爲。

靖江法院審理認爲,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申請加裝電梯涉及建造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經過案涉樓棟業主民主決策,就電梯安裝方案、增設電梯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電梯運行管理、確定有資質的增設電梯土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電梯安裝單位等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書面協議,並進行公示。

公示期滿後,方可將電梯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建設。雖然10戶業主在加裝電梯申請表上簽名捺印,但當時並未附電梯安裝方案。後續,原告也沒有就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增設電梯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等與其餘業主協商一致,而是自主決定。被告在公示電梯安裝圖紙期間提出異議,系合理表達其個人訴求、合法行使其表決權。公示期間,電梯安裝方案未能獲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以及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尚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建造建築物附屬設施所需人數和麪積的法定比例。最終靖江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改善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在內的老舊小區居民的居住條件有重要意義。加裝電梯便利高層住戶出行,但也可能對低層住戶的採光、通風、噪音等造成不利影響,對此,鄰里之間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友好、充分協商是否安裝電梯及安裝方案、費用分攤等問題,妥善化解矛盾,正確處理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