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約聘水電工收賄32萬 遭判刑1年10月

高速公路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劉姓約聘水電工收賄遭法院判刑。(資料照)

交通部高速公路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劉姓約聘水電工,自2013年間起至2020年間,負責路燈巡查、製作巡查表等工作,在2016年至201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30多次收受得標維修廠商的賄賂,每次從5000元到1萬5000元不等。士林地院審結,依貪污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劉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不法所得32萬元。

劉男在高公局任職期間,負責路燈維護工程的驗收與管理,掌握着廠商請款的命脈。而得標廠商爲求工程款項順利核發,避免遭到刁難,於是透過行賄的方式,換取劉男在驗收過程中放水過關。雙方達成協議,每期支付數千至上萬元不等的賄款,藉此確保工程進度和款項順利支付。

檢方認爲劉男收受賄賂的次數頻繁,金額也相當可觀,法院考量到劉男偵查過程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所有不法所得,顯示其已有悔意,依法減輕其刑。判決更指,劉男身爲公務員,卻罔顧法紀,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實屬不該。

劉男犯後態度良好,但其行爲已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損害政府機關的形象,因此仍須給予適當的懲罰,以儆效尤。最終,法院審酌劉男家庭經濟狀況等,依照不同的廠商以及得標的年份,分別判處4個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1年10月,並沒收其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