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公積金爭議 知名律師:恐構成貪污罪

高虹安。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爆料擔任立委時找男友當人頭浮報助理費,又被指稱她將公費助理的薪水當成公積金挪作私用;律師黃帝穎曾經說,如果她將公積金支付個人治裝、洗髮、衛生用品等,顯與立委職務無關,恐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黃帝穎去年在臉書發文表示,高虹安助理費公積金案,短短11月累計高達87萬元,單一公費助理上繳30萬元,平均月繳約2萬多元,顯然超過所謂公積金的合理範圍;公費助理不論本薪或加班費,都是公款,民代沒有挪用的法律空間。

黃帝穎說,從媒體揭露的高虹安助理費公積金明細,至少計程車費等三筆費用僅3485元,助理上繳卻要給委員3500元,高虹安連15元差額也不放過;高虹安拿助理的錢去大吃一頓不說,居然還要給委員9000元,高虹安還倒賺助理公款994元。

黃指出,這些助理的錢,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專款給公費助理的,都不是立委可以挪用的,但高虹安私用還不夠,連找錢都要無條件進位,公款私用,犯行明確。

黃帝穎分析,高虹安如果重新分配、挪用公積金,用在職務相關部分,構成《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如果用在支付她私人用途,就會構成最低刑度7年以上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