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社區送煞儀式點鞭炮 男子差點因「放火罪」坐牢
▲北市男子社區送煞燃鞭炮致警報響,被依社維法裁處。(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內湖區1名楊姓男子於高級社區內進行「送煞」儀式,點燃鞭炮製造煙霧,導致社區瀰漫濃煙,引發住戶不安,警方以社維法移送法院,法官一度認爲楊男涉及準放火未遂的《刑法》罪責,裁定不受理並退回移送機關。經楊男抗告成功,最後內湖簡易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1000元。
楊男於今年4月在高級住宅及貨梯內燃放鞭炮,聲稱此舉是執行民間信仰的「送煞儀式」,並強調使用的是「環保炮」,煙霧量小且相對安全。然而,社區住戶投訴,鞭炮燃放導致警報器響起,煙霧瀰漫至公共區域,造成不適與恐慌。警方根據證人證詞及監視器畫面,認爲楊男行爲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遂將其移送簡易庭裁處。
簡易庭審理後認爲,楊男點燃鞭炮的行爲屬於刑法範疇,可能涉及《刑法》第176條準用第173條第3項的準放火未遂罪。依法律解釋,鞭炮被認定爲爆裂物,若行爲人意圖放火或可能引發火災,即可能構成犯罪,且放火罪屬於抽象危險犯,不以實際造成建築物損壞爲必要。基於刑罰的懲罰性與程序更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優先由檢察官評估是否觸犯刑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裁定不受理並退回。
楊男對不受理裁定不滿,提出抗告,案件經刑事庭撤銷發回內湖簡易庭。調查顯示,楊男受林姓女子委託進行送煞儀式,事發後坦承燃放鞭炮的行爲。法院認爲,雖未造成實際傷害,但在社區及公衆通行的場所燃放鞭炮,恐引發火災,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有關「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的規定。
法官考量楊男的行爲手段、公共秩序影響程度及經濟狀況,裁處罰鍰1000元。若楊男不服裁定,可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