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問答071:2019年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今天是2019年5月9日,距離2019年高考還有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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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江蘇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江蘇省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非我省戶籍的來蘇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2、其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在我省普通高中讀書的外國籍考生,出示護照和我省公安廳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符合我省考生報名條件的,允許其參加報名。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三)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江蘇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考試報名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18〕39號)要求,辦理報名手續。隨遷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戶籍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並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考生報考科類分爲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四類,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含考試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統稱爲“招辦”)負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予以審查,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報考。
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後,方可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二、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證號等)、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高考成績信息、志願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願表等,按要求將所填寫的有關信息準確錄入計算機,並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採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08〕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各級招辦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紙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關於下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蘇招委〔2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被高校錄取後,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材料(含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到高校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繫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已錄取考生的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等信息,由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成紙質材料,並加蓋學校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覈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主要是考覈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爲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的體檢工作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9〕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辦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有關規定,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爲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五、命題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組織高考命題工作。命題工作在確保試題質量和命題安全的前提下,發揮對中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導向作用,使之有利於高校選拔人才,有利於推進中學課程改革,有利於推進素質教育。
六、考試
(一)江蘇省普通高考模式爲“3+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
1、“3”指統考科目
統考科目爲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各科分值設定爲:語文160分,數學160分,外語120分,共440分。語文、數學分別另設附加題40分。
文科類考生加試語文附加題;理科類考生加試數學附加題;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不加試附加題。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爲480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爲440分。
2、學業水平測試
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包括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七門。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成績。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須選擇選修測試(以下簡稱“選測”)科目兩門,必修測試(以下簡稱“必測”)科目五門。其中文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歷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物理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中,考生選定的兩門選測科目之外的五門爲必測科目。
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可均選擇必測科目。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其學業水平測試的科目要求和成績要求與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要求一致;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考生如報考七門必測科目(含技術科目)又報考兩門選測科目並取得成績,只選取七門必測科目成績作爲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如報考五門必測科目、兩門選測科目並取得成績,可將其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視爲相應的必測科目成績。
選測科目各科滿分爲120分,按考生成績分佈分爲A+ 、A 、B+、B、C、D六個等級。其中:A+ 爲前5%(含5%),A爲5%~20%(含20%),B+ 爲20%~30%(含30%),B爲30%~50%(含50%),C爲50%~90%(含90%),D爲90%以後。
必測科目各科滿分爲100分。2018年及以前的必修科目測試成績按考生得分分爲A、B、C、D四個等級。其中:A爲100分~90分,B爲89分~75分,C爲74分~60分,D爲59分及其以下。
技術科目分爲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視爲D級。
根據《省教育廳關於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方案作出部分調整的通知》(蘇教辦〔2018〕16號),從2019年起,我省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成績呈現方式,由ABCD等級呈現調整爲合格、不合格呈現。
3、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分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方面。
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標準者,可評爲合格;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三方面,分A、B、C、D四個等級。
4、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國統考科目、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考試時間爲6月7、8、9日(具體安排見附件)。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
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省中小學教研室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非英語語種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符合相關高校(專業)的報考要求。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必須參加全國文化統考和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四)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以及中學要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考試準備工作,嚴格按照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置、監考聘任、應考培訓和考試組織與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要針對我省高考科目設置的特點,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對參與監考及考務管理等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政策。
(五)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要求,結合本地本校實際,爲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七、評卷
統考(含選測科目)答卷的評閱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各市教育局和各有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推薦和資格審覈工作。
根據《省教育廳關於確定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各科目評分細則密級的通知》(蘇教考函〔2017〕4號),我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評分細則爲國家秘密級秘密,保密期限爲5年,知悉範圍爲各相關學科評卷教師及工作人員。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定,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務必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八、招生計劃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經其主管部門覈定、批准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至省教育考試院,由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佈。
高校招生計劃分科類公佈。其中,公佈文科類、理科類分專業招生計劃時,由招生高校依據培養目標、生源情況等,自主確定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及等級要求。
根據教育部規定,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適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關錄取規則。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爲準。
根據教育部規定,高校須於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由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於5月10日前對招生章程進行覈定,覈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將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繫方式一併報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佈招生計劃的同時,彙總並公佈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繫方式。
十、志願填報
(一)考生填報志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的“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必須合格。
2、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或C級及以上等級,下同),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院校提出的要求。
在外省(市、區)借讀的我省戶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2017、2018年度高中會考或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證明,我省予以認可,並進行相應的成績轉換;成績經轉換後,其必測科目(含技術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
3、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院校提出的要求;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七門學業水平必測科目成績中不合格(或D級,下同)科目不得超過三門,如院校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還須滿足院校的要求。
4、特殊類型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要求
報考高校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和高水平藝術團的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其選測科目等級按高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執行。
報考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按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科目要求參加相應的學業水平必修和選修科目測試,七門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中不合格科目不超過三門。
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生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
報考少年班、殘疾單招、體育單招、空軍和海軍飛行員以及申請註冊入學的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學階段學習經歷與普通高中學生不同,其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不作統一規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確定成績要求。
(二)錄取批次
高校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爲:
1、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文科類和理科類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航海院校、地方專項計劃、鄉村教師計劃、其他院校;體育類、藝術類本科院校);
2、文科類、理科類第一批本科院校;
3、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院校;
5、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院校;
6、高職(專科)註冊入學院校。
(三)志願設置
1、文科類、理科類和體育類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在各個批次設置了平行院校志願、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其中,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H 、I、J 10所院校。文科類、理科類每所院校志願中含有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體育類每所院校志願中含有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2、藝術類專業按專業考試方式不同,設置傳統院校志願、平行院校志願和徵求院校志願。錄取批次設置爲提前錄取本科院校、高職(專科)院校兩大批次。具體爲:
(1)提前錄取本科院校,設置3個小批次:
第1小批: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和原“211工程”院校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
第2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
第3小批:除藝術提前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
(2)高職(專科)院校。
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使用院校校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考生只能在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或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中選擇其一填報。
藝術提前本科、藝術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後,各設立一個徵求院校志願,考生只能在傳統院校志願或平行院校志願中選擇其一填報。
對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H 、I、J 10所院校;對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即每個錄取批次設置1所院校志願。每所院校志願中含有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四)志願填報
1、平行院校志願(含藝術類傳統志願)。考生在獲知高考成績、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以及符合各階段填報志願要求的逐分段考生人數、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填報志願資格線後,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或專設網站(https://gkzy.jseea.cn),分兩個階段網上填報志願:
第一階段:6月27日至7月2日,填報本科院校志願。包括:文科類或理科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軍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專項計劃、鄉村教師計劃、其他院校等;體育類或藝術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願。其中,藝術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第1小批志願的填報時間爲6月27日至29日。
第二階段:7月27日至28日,填報高職(專科)院校志願。凡未被第一階段各批次高校錄取且達到第二階段填報志願資格線的考生均可填報,包括: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志願。
2、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公佈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及計劃數。未被錄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填報徵求(平行)院校志願。
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佈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院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五)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可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願。
(六)考生填報高校和專業志願時,應根據報考科類和高校及專業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體檢結論等情況,慎重選擇,準確填報。
(七)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考生號、身份證號、密碼和動態口令卡網上填報平行院校志願(含藝術類傳統志願)和徵求(平行)院校志願,並對自己所填報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負責,不需要現場簽字確認志願信息。填報志願截止時間前,考生可上網修改自己的志願信息。填報志願時間截止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志願信息。
(八)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中學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考生填報志願的宣傳、組織和指導工作。
(九)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的院校志願填報,按我省相關文件執行。
十一、錄取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遠程網上錄取。新生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以文化考試爲主,德智體美勞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錄取體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並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按高校提出的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高校根據其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並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的情況,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爲。
(二)劃線原則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數、高校提出的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對符合填報志願基本條件(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的考生,分文科類、理科類,按考生的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並確定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各階段填報志願資格線。
體育類、藝術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將依據考生的文化分和專業分,按不同專業類別分別劃定。
(三)投檔原則及辦法
1、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各批次以及藝術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均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
文科類、理科類平行院校志願的投檔原則是“依據文理,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願”;體育類、藝術類平行志願的投檔原則是“滿足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按分排序,遵循志願”。
平行院校志願投檔的具體辦法是:將省控線上的考生,分科類,按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A、B、C、D、E、F、G、H 或A、B、C、D、E、F、G、H 、I、J志願。只要被檢索的8所或10所院校中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後,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爲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願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到某院校後,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願的其他後續院校。
2、藝術類傳統志願(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的投檔原則是對專業合格、文化分達到省控線的考生(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院校除外),按照院校提出的調檔比例投檔。
3、同分排序規則:在投檔過程中,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如總分相同,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文科類考生再依次按語文(不含附加分)、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理科類考生再依次按數學(不含附加分)、語文、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總分相同,按文化總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後,如仍相同,則將這部分考生按志願全部投檔。
(四)關於政策性降分錄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含藝術類傳統志願)、徵求(平行)院校志願錄取後,如仍有少數院校線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根據有關規定,對本批次預先填報的平行院校志願(含藝術類傳統志願)中填有缺額院校志願的考生,按其志願,可在同批省控線下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如按相關規定進行降分後,仍有少數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再對本批次填報徵求(平行)院校志願中填有缺額院校志願的考生,按其志願,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10分。
(五)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須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覈、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週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並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繫後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爲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覈准。省教育考試院覈准備案後形成錄取考生名單,並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爲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錄取新生名單。錄取結束後,各高校要按照《關於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蘇價費〔2001〕191號、蘇財綜〔2001〕99號、蘇教財〔2001〕68號)要求,及時繳納錄取費用。
高校依據經省教育考試院覈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並加蓋本校校章。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爲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招飛、軍校招生體檢覆查不合格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招委會批准,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工作。
(六)照顧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時,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項),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3)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屬高校,錄取時可加3分投檔。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部門表彰的見義勇爲人員或其子女,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考生。
符合《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規定的優待對象範圍的考生,可享受相關優待措施。
申請享受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須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縣(市、區)、市招辦進行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報省教育考試院等有關部門審覈,審覈通過的名單經再次公示無異議後方爲有效。
3、根據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省教育廳關於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方案作出部分調整的通知》精神,參加2018年及以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必修科目測試的2019年應屆高考考生,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具體規定如下:
(1)對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含技術科目補考合格,下同)的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必修科目成績均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獎勵1分,即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2)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及4門以上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3)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除兩門選修科目以外的4門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取得A級的,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其獎勵分數參照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政策執行;在參加體育類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獎勵分數參照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政策執行。
第3條規定的政策性獎勵分可與第1條規定的照顧分值累計。從2019年起,對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必修科目測試的考生(即參加2020年及以後高考的考生)取消“見A加分”政策。
4、在綜合素質評價中,考生“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單項達到A級且其他三項均爲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取;均爲D級的,高校可以不予錄取。
(七)符合有關高校自主招生和綜合評價錄取報名條件的,可參加相關類型的招生錄取。
(八)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和綜合評價錄取
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號)、《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5〕2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9〕6號)規定執行。
(二)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
按照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扶貧辦《關於做好江蘇省2019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9〕10號)執行。
(三)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印發2019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9〕3號)和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等規定執行。
(四)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2019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9〕1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2017年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7〕5號)規定執行。
(五)高職院校提前招生、註冊入學
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江蘇省2019年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8〕22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2011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註冊入學試點方案的通知》(蘇教考〔201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19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註冊入學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六)空軍和海軍招收飛行學員
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空軍和海軍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複查等工作,確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七)定向培養士官
根據軍委國防動員部、教育部規定,定向培養士官計劃安排在文科類、理科類招生。報考定向培養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院校錄取前進行投檔、錄取。報考定向培養士官院校的考生不得兼報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志願。
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積極配合當地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確保定向培養士官任務的完成。
(八)其他各種特殊類型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爲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爲的處理,各地各高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紀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教育部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爲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爲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爲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及時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爲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爲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覈。
十四、組織管理
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必須認清新形勢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強組織領導,把高考工作作爲一項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抓好抓實,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堅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作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以確保考試安全和建設良好的考風考紀爲重點,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全力保障高校招生的各項任務安全、平穩、順利、圓滿地完成。
(一)強化招考責任體系建設。各級政府和招委會是本行政
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招生考試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突出強調各級政府、招考部門、中學的責任,層層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規範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深入一線指揮,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察,不能草率大意、粗糙行事。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制度,重大問題決策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彙報,並報告教育部。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號)要求,健全和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工商等相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配備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確保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二)強化安全制度體系建設。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制度,強化制度落實和檢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把試答卷安全保密擺在突出重要位置,作爲考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對試答卷印製、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全過程監督管理。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加強對突發事件和高考輿情的預判研判,細化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集體研判、科學決策、快速響應、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招考部門,要把高考安全作爲“一把手”工程,把試答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爲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親自抓;要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確保各類設備正常運行;要加快完善應急指揮、視頻監控、作弊防控、身份驗證等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能力。
(三)強化考風考紀體系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嚴肅性出發,切實提高考試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健全誠信制度,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大力做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相關涉考條款的宣傳工作,在考生誠信承諾書、考生須知等材料中增加相應法律條款內容,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爲;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實施規範,充分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着力抓好考務實施和考場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羣體性舞弊等違規行爲;要嚴厲整肅考風考紀,健全政府部門聯防聯控機制,加大考試環境的綜合整治力度,堅持標本兼治、相互配合、齊抓共管;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加強監考教師隊伍建設,嚴厲打擊考試舞弊歪風和考場腐敗行爲,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四)強化規範招生體系建設。各地各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全面推進“陽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統化、常態化,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高校要認真執行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報名條件、材料審查、學校考覈、監督制約和造假懲處,嚴厲打擊證書、發明、專利、論文買賣和造假行爲。不得將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測評結果與招生工作掛鉤,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學範圍,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教育部 “30個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依法治招,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考生,嚴禁違規收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五)強化信息公開體系建設。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和監管機制,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原則,健全國家、省級、高校、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做到信息採集準確,程序規範公開,內容發佈及時。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確保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全公開。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省市縣(市、區)校多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照顧項目,不得享受相應照顧錄取政策;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除須在本校範圍內予以公示外,還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和上報我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按其特殊類型錄取。
(六)強化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各地必須高度重視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要加強對重要設備和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測和監控,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要加強信息安全預警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和處置信息安全事件;要切實加強考生志願填報密碼保管、發放和志願確認等環節管理,防止考生志願填報賬號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謀取非法利益;要建立重要招考信息管理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將考生的報名信息、高考成績、名次以及錄取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佈、提供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願。
(七)強化招考保障體系建設。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招委會《關於進一步做好高考考務和評卷工作的通知》(蘇招委〔2017〕3號)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教育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7〕17號)要求,全面加強招考機構專業化能力建設,將招考隊伍建設納入當地教師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推動招考機構在人員編制、綜合素質、管理水平上有較大提高,培養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熟練、責任心強的招考隊伍,以保障高考工作平穩有序地進行。要加強經費保障,抓緊研究監考、巡考等考務人員的待遇問題,儘快出臺合理勞動報酬的相關政策和實施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切實保障考試工作經費,及時足額支付命題、監考(巡考)費用,參加考試工作所獲勞務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範疇。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統籌協調和科學規劃,建設高質量、高水平的標準化考點,爲促進教育公平、創新人才選拔和人力資源強國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八)強化宣傳服務體系建設。各地各高校要加強對招生宣傳工作的領導,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主動加強正面宣傳,切實做好政策解讀、志願填報、信訪查詢等服務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適時開展招生預警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避免上當受騙;要加強考生誠信教育,重點宣傳涉考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行爲;要加強網絡輿情監控,及早發現、有效應對不實宣傳和惡意炒作,防止招生詐騙等有害信息傳播;要暢通監督舉報渠道,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要按照有關要求,爲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並提前向社會公佈;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營造溫馨考試環境,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校考試招生工作。
(九)加強完善高中綜合素質檔案。各地要指導中學進一步完善學生綜合素質檔案制度,客觀記錄學生成長過程中的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等方面的表現,強化監督和公示,確保內容真實準確。有關高校要積極探索在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招生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等類型中使用綜合素質檔案,加強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的考查評估,把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作爲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改變簡單以考試成績評價學生。有關高校要遵循人才培養規律,在統籌考慮城鄉差異和不同羣體學生特點的基礎上,研究制訂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使用辦法,並提前向社會公佈。
(十)加強在高校組織的考覈中增設體育測試的探索。有關高校要在保送生、自主招生和高職院校分類招考等類型的學校考覈中,積極增設體育測試,測試項目由高校自定,測試成績作爲錄取的重要參考,引導考生更加重視體育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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