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偷拍女友裸照 男判1年8月
女子發現遭男友偷拍裸露照片,甚至還有2人的私密影片,因此報警提告。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判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1名女子和男友交往多年,2023年6月間,她拿起男友手機想查看平時記錄的生活照片與影片,卻意外發現2018年起,就曾遭男友偷拍她穿着內褲睡覺畫面,甚至有影像是她纔剛洗完澡,尚未穿上衣服的裸體照,不僅如此,還有2人私密影片,她氣得報警提告,男友被高雄地院法官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判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女子與男友交往多年,2023年6月23日凌晨,她拿起男友手機本想看平時所拍的生活照,邊滑照片、影片邊回憶起影中人事物時,卻意外發現手機中有張照片是她2018年11月在男友家中,被偷拍僅穿着內褲睡覺的照片,繼續滑後更發現,還有才剛洗完澡的全裸照片,甚至拍攝她的身體隱私部位,都是趁她不注意之際所偷拍。
不僅如此,有的更是2人的私密影片,男友還將照片、影片上傳至雲端硬碟存放,女子憂心影像外流,氣得報警提告,男友也被依涉犯妨害秘密罪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男友坦承不諱,法官審酌認爲,他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保護,爲滿足個人私慾,用手機竊錄女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攝錄性影像,嚴重侵害個人隱私,甚至女友還要受有外流風險的痛苦,加上雙方尚未和解,因此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等10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