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拍小女友熟睡裸照 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關鍵曝光

陳男偷拍熟睡中未成年女友裸露照片,一審判3年7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陳姓男子與未滿18歲女子交往,趁對方熟睡不知情下,拿手機拍下女友胸部、下體等22張照片,女友事後在陳男手機發現自己遭偷拍影像,氣得報警處理並要求刪除。一審判陳男3年7月,陳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他偷拍行爲不符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猥褻行爲,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陳男於前年7至12月間在住處趁着未成年女友熟睡時,以手機偷拍女友裸露的胸部、下體等照片。陳男接受警詢、偵查時對於犯行坦承不諱,除已刪除照片也與女子達成和解,約定給付少女5萬元,一審依法酌量減輕其刑,判他3年7月,但陳嫌不服被判得太重,不服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檢辯也對於陳男拍攝未成年少女熟睡時裸露胸部、下體、或僅着內衣、褲影像照片,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所規定拍攝少年「猥褻行爲」影片,展開攻防。

合議庭認陳於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情形下,拍攝其裸露下體、或僅着內衣、褲影像照片,但這些照片是陳利用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時「偷拍」,並非基於不對等權力關係,對少女施加手段所拍攝,與「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壓榨意涵不符,也與「猥褻」概念所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者不符。

合議庭指出,原審未予詳究,認陳男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而予以論罪科刑,二審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陳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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