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傳女友「打馬性愛影片」二審有罪 法官判決理由曝光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楊姓男子去年在網路上傳與女友性愛影片之影像,但加以馬賽克處理,一審判無罪,檢不服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縱有部分加以馬賽克,但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依用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楊男與被害女子是同居之男女朋友,去年1月25日他在基隆市住處內,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創設臉書帳號,而將他與對方的性愛影片上傳,瀏覽權限並設定公開,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該臉書頁面後觀覽影像。
高院認爲,該影像可見被害人微閉雙眼,而僅穿上衣,縱下體部分有經馬賽克處理,亦顯見未穿着褲子甚或內褲,又以右下方有與她裸露腿部靠緊、而膚色完全不同之另名肉體相貼合之情形爲觀,實可見該馬賽克處之黑色區塊是性交影像。
高院指出,性愛影片之擷取影像,縱有部分加以馬賽克,但整體觀察下,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屬猥褻之影像無疑,審酌楊男坦承犯行判處拘役30天,緩刑2年,並應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她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