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馬英九泄密案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改判刑4月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審無罪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二審於15日上午10點宣判,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認定馬英九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本案緣於馬英九在2013年9月初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密報,有關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關說法務部長曾勇夫,讓柯的案件二審無罪確定。馬英九之後透過秘書撥打電話給黃世銘,要求黃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引發九月政爭。黃世銘最後遭判刑1年3個月定讞,而黃世銘被判刑定讞後,臺北地檢署認爲馬英九當時要求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的行爲有犯罪嫌疑,2016年3月間對馬英九提起公訴。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本案,她認爲馬英九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因此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馬英九無罪。一審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檢方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高院審理期間,馬英九仍主打院際調解權,做出無罪答辯。至於檢方則批評馬英九一再誤導案情焦點,說他沒有干涉、指揮案情,但起訴的焦點應是馬泄漏偵查秘密,不在於馬有無干涉、指揮,何況馬也確實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彙報案情。
另外檢方也批評一審無罪判決採用的理由,檢方認爲,釋字627號已明白定義總統行使行政特權時並非「絕對特權」,除了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應該界定特權的權力範圍爲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機密;本案爲偵查中個案的秘密,具司法屬性,如果總統有這方面特權,就可以透過當事人聲請的偵查令狀,直接獲取偵查機密,等於間接創設總統的強制處分權。
不過二審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江振義、受命法官許文章、以及陪席法官潘翠雪,最後改認定馬英九有罪,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本案雖然爲二審定讞,但依大法官解釋752號意旨,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