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馬英九泄密案更審無罪判決看審判獨立

馬英九泄密案更一審判決無罪,認爲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關係。(圖/記者黃克翔攝)

總統馬英九經檢察指控2013年8月31日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他報告,關於立法院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報告,泄漏給行政院江宜樺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9月4日再教唆黃將報告交付江宜樺,涉犯刑法泄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臺北地院認爲他是行使總統「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無罪,高院逆轉改判4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於2019年7月12日判決無罪,全案因不可上訴而定讞。

全案系臺灣政壇最高層級人士涉案,又被隱喻涉及政爭,自爆發以來,備受各界囑目。臺北地院雖認爲馬英九泄密,卻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來解套,但「院際調解權」講的是「院與院間的爭執」,這是司法關說案,跟院際間的衝突八竿子打不着,所以高院撤銷改判4月有期徒刑。

受惠於釋字第752號解釋結果,全案得以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直指高院沒有明確交待泄了什麼密、泄密的對象是否同爲有權知道秘密的人,以及就算是泄了密,爲維護司法公信力,難道不能認爲是爲了增進公共利益而免責。孰料,發回更審後,完全不甩最高法院的指摘及黃世銘前案確定判決,就8月31日的行爲,逕爲認定「被告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被告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個資」、「被告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就9月4日的行爲,認爲是黃世銘自作主張向江宜樺報告,不是出自於馬英九的教唆。

從更一審的判決來看,法官並沒有否定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等資料是秘密,只是一再強調馬英九沒有泄密的行爲。爲什麼沒有泄密行爲呢?因爲馬英九沒有把專案報告等書面資料,交給江宜樺、羅智強看,只是轉告有司法關說案。由於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等資料,是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才被認定爲秘密,所以不給閱就等於沒有泄密行爲,這個見解很巧妙的迴避了泄密罪的構成要件。可是馬英九是看了專案報告才知道有司法關說案,看了之後再轉述,應該也算是泄密行爲吧?高院這點判決理由,確實有點牽強!倒是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指摘,以及馬英九一再辯駁是爲了增進公共利益而泄密,判決理由未加詳述,殊屬可惜!

現行法律並無妨害司法公正罪,司法關說就算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縱使要負行政責任,也沒有刑事責任,卻要以法律來維護這個嚴重妨礙司法公正與獨立的秘密醜聞,實在令人啼笑皆非,不知今夕是何夕!因此,儘速修正刑法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實在迫在眉睫!

一審判決另一樣讓人驚豔的見解是,否定8月31日馬英九與黃世銘的行爲有共犯關係。因爲檢察官就該部分從未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馬英九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在這麼重大受矚目的案件裡,法官突然神來一筆,寫了這麼一大段,究竟是爲了表示什麼?實在看不出來。難怪臺北地檢的新聞稿譏諷該判決「對於起訴犯罪事實顯有誤認,且似未詳閱卷證」、「就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而判決違背法令」,確實引人遐想!

更一審最有擔當的見解,莫過於否定9月4日馬英九有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認爲是黃世銘自作主張向江宜樺報告,不是出自於馬英九的教唆。因爲在黃世銘泄密案的確定判決中,已明確記載「黃世銘於偵查中於102年9月4日『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等語,且8月31日江宜樺因馬英九的轉告,已經知道司法關說案了,若非馬英九指示交待,黃世銘有必要主動再向江宜樺報告嗎?雖然各自審判獨立,難以苛責,但這在審判實務的運作規律中,極爲罕見。全案已不能上訴確定,可惜高院更一審判決對於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未置一詞,反而另闢蹊徑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就現行審判實務,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鮮少有下級法院的見解膽敢違逆其看法,否則判決寫得再好,也只是做白工。高院更一審判決容有不少瑕疵,但本案或許出於不能再上訴,所以高院法官膽敢跳脫舊束縛,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這纔是審判獨立的真諦,畢竟審判獨立不只是不受外界干涉,更重要的是裁判者能夠抗拒內心的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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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