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泄密案二審有罪理由 與一審無罪相比較
▲馬英九二審有罪,高院發言人吳維雅痛批馬英九身爲民主法治國之元首,不足爲表率。(圖/記者黃克翔攝)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審無罪後上訴二審,高院14日逆轉有罪。本案中的3個重要爭點,總統要不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馬英九從檢察總長黃世銘得知偵查機密後,可否告知其他官員?馬英九主張的「院際調解權」合理嗎?一二審都認爲,馬英九要遵守偵查不公開、也不能告知其他人,因此院際調解權就成爲本案關鍵。
比較本案的法律見解,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認爲馬英九身爲總統,因職權關係從黃世銘得知偵查中的秘密,應該負有保密義務。而馬英九事後找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要求黃世銘對2人再度專案報告。唐法官認爲到此階段爲止,馬英九的行爲構成犯罪。
至於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也認爲馬英九應有保密義務,且不得泄密給予江、羅2人,至此的認定與一審相同。但其後就是本案有罪、無罪的差異點。一審的法官認爲馬英九之後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因此阻卻違法,判決無罪;但二審合議庭則認爲,馬英九雖然辯稱行使院際調解權,但實際上,院際調解權無法在本案中適用,不能阻卻違法,馬英九有罪。
本案爲馬英九首度遭判決有罪的案件,他仍可上訴第三審。而即便最高法院將本案撤銷發回更審,馬英九未來還有三中案、大巨蛋等案件,仍在檢方偵查中,未來,還會在法院看見馬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