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追到死 誰該負法律責任
35歲的藝人高以翔27日凌晨在寧波錄製《追我吧》節目時,因心源性猝死辭世,圖爲他的資料照。(中新社)
臺馬混血藝人高以翔27日凌晨在寧波參加浙江衛視《追我吧》節目錄制時猝逝,節目組在聲明中說,他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引發廣泛關注。
觀察者網報導指出,《追我吧》以拚體力著稱,模式與定位在「你追我逃」中突破體能極限,錄製時間一般都在深夜。據《新聞晨報》報導,高以翔從26日晚間約8點半開始錄製,事件發生時,來賓已經參與了5個小時左右。
在長時間的錄影中,《追我吧》節目組是否該負律責任?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範辰律師告訴觀察者網,一般演藝公司在和節目組簽訂合同時,都會考慮到一些意外情況,尤其是野外節目,因此這主要看高以翔所屬的經紀公司和《追我吧》節目組的相關合約條文。
而上海茸誠偉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佳文則指出,如果高以翔確實是在這次節目的錄製中,因爲活動量太大導致猝死,(節目組)不可避免要負一部分責任,因爲活動是節目組策劃的,應該考慮到參加錄製藝人的體力。雖然這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
此外,高佳文說,這其實是兩個平等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很多時候這個關係取決於哪個主體更大牌、更強勢,往往強勢的一方,就會把責任推給對方,而節目組會有一定的免責條約。
而範辰指出,如果節目組與演藝公司的相關合同中若沒有考慮到意外發生的情況,就應該去認定這是否能構成工傷。
根據中國大陸《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認定成工傷,演藝公司或家屬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索賠。但若不能認定工傷,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11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3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3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3人追償。
高佳文律師認爲,家屬有權去起訴經紀公司,還有《追我吧》節目組,這是家屬可以追究的兩個主體。「死因報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報告牽扯到解剖的問題,家屬方面不一定願意解剖。如果家屬不同意解剖的話,就只能出一個簡單的死因說明。」
在錄製節目的過程中,藝人發生意外,這並不是第一次。熟悉演藝事務的高佳文律師指出,劉德華在泰國拍廣告發生過墜傷,王寶強參加活動時右腿骨折,而樂嘉則是蛋蛋受過傷。高佳文建議,藝人在錄製節目前,應該和經紀公司聯繫好,購買意外險。「即使節目方比較強勢,有免責條款,但是安全條款一定要寫好。在傷亡這種不可避免的結果出現後,我們只能做好後續的賠償,作爲藝人,哪怕節目組不給買保險,也一定要讓經紀公司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