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聲請再審及暫緩執行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高志鵬因貪污案判刑定讞,聲請再審及暫緩執行遭駁回確定。(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高志鵬,因圖利罪遭判刑4年6月定讞,今年1月初發監執行。他在發監前針對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暫緩執行。臺中分院審理後,駁回聲請。高志鵬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15日駁回聲請確定。高志鵬目前已經轉到桃園八德外役監獄服刑

高志鵬在2006年間,因當時東豐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打算續租臺中市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該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就委請高志鵬當時的國會助理姚糧鈿,託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高志鵬就利用立法委員職權機會身分請託關說,最後國有財產局函覆同意續租土地給東豐閣公司。

東豐閣公司人員事後交付200萬元給姚男,姚男吞下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另外50萬元挪作己用。而後高志鵬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急需現金,姚男以「南投阿德」的名義,將50萬元交給高志鵬的另名國會助理,並告知高志鵬。臺中地檢署調查後,對高志鵬等人提起公訴。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5年6月、二審判決無罪、更一審判刑7年6月,到了2016年間的更二審,改判決4年6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去年底駁回上訴定讞,高志鵬在今年1月間發監執行。

但高志鵬在發監前,就以共犯姚男的供詞真實性疑義爲由,聲請針對本案再審並暫緩執行。但臺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高志鵬的聲請。高志鵬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15日駁回高志鵬的聲請,全案確定。

高志鵬發監後,一開始先分發臺北分監,2月間就轉到宜蘭監獄執行,服刑超過5個月後,就向矯正署提出聲請,希望能轉到外役監服刑。而矯正署表示,經過邀集外部委員開會審查後,委員會最後決議准許高志鵬聲請,6月底就將高志鵬轉到八德外役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