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屋貸款利息 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是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爲成本費用扣除。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爲費用減除。

舉例來說,甲君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爲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爲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

經該局查覈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系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爲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兩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爲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