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不合長期溝通無效 分居談離已5年!訴請離婚求痛快

不滿與妻子長期溝通無效,雙方分居談離婚已經5年,男子訴請離婚求痛快。(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指控妻子小萱(均化名),2016年婚後因個性不合,經過長期溝通無效,他便在2018年提出離婚要求,但迄今逾5年仍無法達成共識,也無同居共住之事實,告知小萱他在大陸居住及公司地址,也未曾來訪,他返臺後,小萱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也不迴應。不滿生活無交集也無法溝通,憤而請求法院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的親兄弟到庭證稱,他們結婚後,因爲阿國在大陸工作,他都是放假回來纔會去找小萱。他知道小萱另外有租屋處,阿國回臺將行李放回住處後,他曾經有一次載阿國到去找過小萱。

他知道他們結婚後,因爲分隔兩地,加上相處爭吵蠻多的,阿國也有跟提過,有邀請小萱一起去大陸,小萱只去過一次,但見面時都是在吵架並不愉快,後來阿國回臺後,常常說他去找小萱要溝通,想好好解決婚姻問題,但小萱都避不見面,也不迴應。

阿國母親則表示,他們結婚後在外居住,但她沒有去過,2人結婚時,阿國的工作在廣州,聽阿國說過,小萱只有去過1次,而結婚後,阿國剛開始大概一年回臺6、7次,2人有共同生活,但後來吵架意見不合,就沒有住在一起。他們各有各的想法,現在已經近5年沒有聯絡了,阿國回來要找她,都沒有聯絡到人。

法官審酌,雙方長期分居各行其事,未見夫妻間正向溝通聯繫,婚姻中夫妻互信、互愛,共同經營美滿生活之目的,已難達成,分居迄今已各自形成生活秩序,彼此間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基礎,已遭破壞而不復存在。

法官認,就離婚事由觀之,雙方皆有可歸責之處。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判決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