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反托拉斯法】惠普v.廣明
▲廣明遭惠普控告反托拉斯案,須支付超過整間公司資產總額的天價賠款,引發議論。(圖/記者湯興漢攝)
2009年美國司法部針對國內各家企業(包含外國公司),進行不公平競爭的調查,當時廣達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廣明光電經調查後未被起訴,但2013年10月,惠普公司對東芝、Sony、日本電氣、松下、蒂雅克、三星及廣明光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指控前述七間公司涉嫌操控銷售給惠普的光碟機價格。
無刑事責任卻有天價賠償?
除了廣明以外的其他被告,都陸續在2018年左右與惠普和解,只有廣明堅持不讓步。本案一審陪審團裁決的損害賠償金額爲1.76億美金,其後惠普再向法院聲請修正判決,請求金額爲損害額三倍扣除已取得和解金的數額,2020年獲准。
2020年判決出爐後,廣明大動作發佈聲明,除了抨擊惠普和解金過高顯非善意外,也堅持廣明沒有操縱價格,拒絕與惠普和解。但就在12天后卻案情大逆轉。6月18日,廣明與惠普宣佈和解,和解金額基於保密協定不公開,惠普則撤回對廣明的訴訟。
臺灣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對主張要求的證明程度是不一樣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纔可以,民事案件中則使法院產生「確信」即可;美國法律制度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型,同樣也有類似的區別規定,因此即便廣明被司法機關認定沒有刑事責任,仍然可能面臨民事的損害賠償。
事實上,這並不是臺灣企業第一次在美國違反反托拉斯法。2010年,面板廠商三星、奇美、彩晶、華映、LG和友達,在美國遭司法機關指控壟斷面板價格,三星率先轉作污點證人,其他公司也陸續認罪協商,只有友達堅持打官司到底。最後,友達當時的副董事長、業務副總被判最重刑期3年,其餘公司主管也都被判刑。
友達前董事長陳炫彬事後表示,當時友達的主管(包含其本身),並沒有充分了解美國反托拉斯法規範的定義,因而認爲友達並沒有違法,董事會決議不認罪協商。
美國的反托拉斯法除了部分定義和臺灣相關法律概念不同,可能導致誤判情勢之外,聯邦反托拉斯民事案件的被告彼此間並沒有求償權,也就是最後未和解的被告可能要承擔其他已和解被告的責任,並且對已和解被告沒有求償權,對臺灣公司來說,這些不同於臺灣的規定都有可能讓案件最後出現「意想不到」的結果。因此,在外國面臨訴訟案件時,必須尋求專業協助,清楚瞭解該國法律規定,審慎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才能做出最正確且適當的判斷。
假設事件依原來的發展,惠普取得對廣明請求損害賠償的確定判決,惠普能不能到臺灣來執行廣明在臺灣的財產呢?
原則上,如果要在臺灣強制執行外國確定判決,應向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請求宣示許可外國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我國法院再就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有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爲判斷。如法院最後認爲原告有理由,則以判決宣示許可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之執行,且強制執行的範圍應以該外國判決內容所載之範圍爲準,不可擅自變更。(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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