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反托拉斯法】惠普v.廣明

廣明惠普控告反托拉斯案,須支付超過整間公司資產總額天價賠款,引發議論。(圖/記者湯興漢攝)

2009年美國司法部針對國內各家企業(包含外國公司),進行不公平競爭的調查,當時廣達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廣明光電經調查後未被起訴,但2013年10月,惠普公司東芝、Sony、日本電氣松下、蒂雅克、三星及廣明光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指控前述七間公司涉嫌操控銷售給惠普的光碟機價格

無刑事責任卻有天價賠償?

除了廣明以外的其他被告,都陸續在2018年左右與惠普和解,只有廣明堅持不讓步。本案一審陪審團裁決的損害賠償金額爲1.76億美金,其後惠普再向法院聲請修正判決,請求金額爲損害額三倍扣除已取得和解金的數額,2020年獲准。

2020年判決出爐後,廣明大動作發佈聲明,除了抨擊惠普和解金過高顯非善意外,也堅持廣明沒有操縱價格,拒絕與惠普和解。但就在12天后卻案情大逆轉。6月18日,廣明與惠普宣佈和解,和解金額基於保密協定不公開,惠普則撤回對廣明的訴訟。

臺灣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對主張要求的證明程度是不一樣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纔可以,民事案件中則使法院產生「確信」即可;美國法律制度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型,同樣也有類似的區別規定,因此即便廣明被司法機關認定沒有刑事責任,仍然可能面臨民事的損害賠償。

法律風險評估不可不慎!

事實上,這並不是臺灣企業第一次在美國違反反托拉斯法。2010年,面板廠商三星、奇美彩晶華映、LG和友達,在美國遭司法機關指控壟斷面板價格,三星率先轉作污點證人,其他公司也陸續認罪協商,只有友達堅持打官司到底。最後,友達當時的董事長、業務副總被判最重刑期3年,其餘公司主管也都被判刑。

友達前董事長陳炫彬事後表示,當時友達的主管(包含其本身),並沒有充分了解美國反托拉斯法規範定義,因而認爲友達並沒有違法董事會決議不認罪協商。

美國的反托拉斯法除了部分定義和臺灣相關法律概念不同,可能導致誤判情勢之外,聯邦反托拉斯民事案件的被告彼此間並沒有求償權,也就是最後未和解的被告可能要承擔其他已和解被告的責任,並且對已和解被告沒有求償權,對臺灣公司來說,這些不同於臺灣的規定都有可能讓案件最後出現「意想不到」的結果。因此,在外國面臨訴訟案件時,必須尋求專業協助,清楚瞭解該國法律規定,審慎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才能做出最正確且適當的判斷。

美判決可在臺聲強制執行

假設事件依原來的發展,惠普取得對廣明請求損害賠償的確定判決,惠普能不能到臺灣來執行廣明在臺灣的財產呢?

原則上,如果要在臺灣強制執行外國確定判決,應向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請求宣示許可外國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我國法院再就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有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爲判斷。如法院最後認爲原告理由,則以判決宣示許可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之執行,且強制執行的範圍應以該外國判決內容所載之範圍爲準,不可擅自變更。(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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