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移車卻被車主的暗器刺傷!究竟誰觸法?
一名男子在臺中一中商圈逛夜市,將機車停在路邊合法的停車格內,離開時發現有一臺機車緊鄰他的機車停靠,爲了要離開,打算移動新停靠的機車,沒想到一握機車後扶手就被圖釘刺傷手。這類案件層出不窮,究竟車主這樣的行爲有無觸犯法律呢?
臺灣是機車大國,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環境資源資料庫2017年4月的統計,全臺目前的機車數量爲13,690,684輛機車,臺北市機車密度更榮登全臺第一。機車的機動性、便利性,使其成爲許多人交通工具的首選。因此,機車停車位在人口密度高的幾個城市也是一位難求。
相信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本來停在停車格內的機車,等事情辦完回來時,機車卻不知被誰移動,而變成停在白色格線外。爲防範他人亂移車,有車主在機車後扶手下貼滿圖釘,使移車的人刺傷流血。車主這樣的行爲有無觸犯法律?而爲了把自己的機車塞進格子裡,動手「喬」一下別人的機車,會犯法嗎?
亂移別人的車,有違法嗎?
將別人的車往停車格旁邊移動,基本上不會觸犯刑法。但如果在移動的過程中,故意或過失造成車體的損害,車主則可以依法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或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同樣的,若將他人的機車移出停車格,導致他人受罰,車主若能提出舉證,移車者也需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5條負責。
另外還有一種狀況,將別人的車由A停車格,移至遠方的B停車格,導致車主找不到自己的車,這樣的行爲可能會爲自己惹上刑事訴訟的麻煩。因爲客觀上,車主找不到車,理所當然的會認爲車被偷了,進而提出竊盜罪的刑事告訴。雖然移車的人,也許並沒有想要佔有這臺車,欠缺了「不法所有的意圖」和「竊盜故意」,而且實際上車子也並非在自己的持有支配下,應該是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但如被他人提出刑事告訴,可能要跑警局和地檢署接受詢問,仍然會對生活和心理造成影響。
▼將他人的機車移出停車格,導致他人受罰,車主若能提出舉證,移車者也需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5條負責。(圖/記者周宸亙攝)
機車藏暗器導致別人受傷,有違法嗎?
若將安裝如圖釘這類暗器的機車停在自家車庫,通常就不會有不知情的人去碰觸圖釘而受傷的情形,那麼自然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但若是將機車停在熙來攘往的路邊,任何經過它的人都有可能會碰到,尤其是移車的人一定會受傷,因此如果造成別人受傷,就可能會觸犯刑法的傷害罪。
也許會有民衆認爲,將圖釘貼在機車後扶手下的車主,是基於「不想讓別人碰他的車」才貼上這些圖釘,並非基於「直接想傷害他人的故意」。可是刑法上有所謂的「不確定故意」,也就是雖然車主可能欠缺直接傷害他人故意,但是車主可以預見將圖釘貼在機車後扶手下會使碰到的人受傷,而「讓他人受傷」其實並不違反車主的本意,由此即可認定車主具備傷害他人的不確定故意。若有人真的因爲碰到此圖釘而受傷,進而提出告訴的話,該車主仍可能須爲傷害罪負責。
2017年10月,就有一名賓士車車主因不滿隔壁車位的SENTRA車主緊鄰白線停靠,造成開門的不便,賓士車主遂將鐵釘告示牌放在自己的車格內,此舉造成臨位車主下車時小腿受傷,臨位車主憤而提告。高雄地檢署認定加裝鐵釘顯有使對方受傷的不確定故意,依傷害罪將賓士車主起訴。
起訴書指出,賓士車主明知SENTRA車主停放車輛後,需利用兩車之間的空間出入,若在兩車之間擺放銳器,極可能造成對方受傷,竟仍將原本擺設在車位上的3個「請勿停車」告示牌各再加裝4排鐵釘,且緊靠鄰車格處,導致SENTRA車主返家停車下車時小腿遭鐵釘刺傷。
另外,也有位車主因爲想防盜而在後座把手黏圖釘,造成一位移車的婦人受傷。警方表示,因爲受傷的婦人沒有提告,加上此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因此「不告不理」。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刑事程序的「不告不理」原則,是限制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與檢察機關發動偵查是不同的概念。檢察體系中,並沒有不告不理的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在知有犯罪嫌疑的狀況下,就應展開調查。雖然到最後的起訴階段,可能因爲被害人未合法提起告訴而無法起訴,但這是起訴障礙,並非偵查障礙,檢察機關依職權仍需展開偵查。
建議各位車主,若要確保自己的財產不受他人侵害,可以採取拍照蒐證的方式,否則像這類加裝暗器的行爲,可能問題無法解決,還會使自己吃上刑責。(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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