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誘騙少女拍裸照,何法可管?
▲別讓社會因對「性」羞於啓齒的禁忌感,造成錯過了第一時間求助於師長、司法的機會,也錯過及時阻止侵害發生的契機。(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媒體報導,剛推甄上臺大研究所的林姓男子,涉嫌利用假身分及頭像,於網路平臺利用縝密的社交工程手法,引誘國中小未成年少女自行拍攝胸部、腿部或私密處照片、影片,供自己收藏。林男取得裸照後,以散佈裸照爲由,威脅少女拍更多裸照,不少被害少女擔心裸照外流,只好依林男指示傳照片。林男仍將照片散佈,被害少女多達121人。
對於未成年之兒童或青少年之犯罪,總是會引起輿論強烈的撻伐。,林男於道德層面理所當然應受譴責,於法律層面又可能觸犯哪些法律呢?
現代網際網路發達,各項資訊流通迅速,資訊的取得容易且方便。反面來說,資訊的傳遞亦較過去更加輕鬆。常見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基於有趣、惡作劇或報復之心態在網路上散佈他人裸照,該散佈行爲事實上已然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由於流傳範圍廣泛,必然對他人名譽造成毀損之危害。
本案中,林男除了涉及加重誹謗罪,因裸照屬於猥褻物品,其散佈之行爲也同時涉及刑法第235條第一款散佈猥褻物品罪,以及同項第二款意圖散佈而持有猥褻物品罪。並且,林男以散佈裸照爲由恐嚇少女們,以求取得更多裸照,明顯爲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內容,故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值得注意的部分是,無論是否有經過本人之同意,在網路上散佈他人裸照之行爲,原則上都會成立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
▲臺大林姓準研究生引誘121名少女拍攝裸照,5萬元交保。(圖/記者季相儒攝)
讀者看到這裡可能會心生疑惑,難道林男之行爲僅於恐嚇和散佈猥褻物品得受法律制裁嗎?
立法機關爲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民國104年修正)。該條例所指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意義明訂於第2條,其中包含拍攝兒童或少年爲猥褻行爲之照片、影片。
林男之拍攝、引誘拍攝、脅迫拍攝、散佈、意圖散佈之總總行爲,顯然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38條。而與刑法重疊之部分,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至於兒童及少年在年齡上之定義,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年齡定爲18歲以下,且參酌各國的定義,而以18歲爲兒童年齡之上限。
在科技越來越進步的時空背景下,以愛爲名、行欺瞞之實的各種行爲亦甚囂塵上。然而,並非所有事件皆得以法律制裁,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要避免身心受到傷害,卻無法制裁加害人的情況,唯有透過完整的性教育建立正確的性觀念。
實施性教育的重點面向之一,就是認識自己身體,建立人我身體界線,進而懂得尊重自己及他人身體的自主權與隱私。別讓社會因爲對「性」羞於啓齒的禁忌感,造成錯過了第一時間求助於師長、司法系統的機會,也錯過了及時阻止侵害持續發生的契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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