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薪「得準用」公校規定 一字之差讓助理教授恐淪29K
▲高教公會今日動員公、私立教師約20人,抗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圖/記者楊佳穎攝,下同)
立法院今(19)日將二讀《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將第17條〈私校施行細則〉中給薪「準用」公校規定改爲「得準用」,一字之差讓原本私校助理教授僅能拿到本薪29435元,堪稱「29K條款」。對此,高等教育工會18日前往立法院前抗議,更有2名教授直接在立法院羣賢樓前落髮,高呼「戰鬥吧」!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控訴,新版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讓公、私校教師待遇條例「一刀切開」,私校教師除了本俸比照公校,學術、行政加給等項目都可以由校方與老師協商後決定,讓私校教師薪資「打折」變合法。
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陳正亮表示,在〈私校法施行細則〉將給薪「準用」公校規定改成「得準用」後,校方可不依公校待遇,在與教師協商後,「打折」學術與行政加給費用,造成教育階層化,「公、私校差距越來越大」。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伯儀則表示,原本私校助理教授的本薪加上學術研究費共有6萬8千多元,「草案通若過,若校方除去學術研究費3萬9千多元,也不算違法」,且受影響的可能不只3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2萬多名私立中小學教師也可能受影響」。
對於高教工會的質疑,教育部人事處張秋元迴應,102年10月曾令釋私校教師本薪應比照公校,加給部分則由私校依照財務狀況規劃,在沒有和教師協議前,不得隨意變更,且《教師帶待遇條例》是爲提高法律位階,並對違規學校祭出10萬至50萬元不等的罰鍰。此外,張秋元也表示,「得準用」並不等於「適用」,因此在在保障教師權益上,並沒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