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家人「合資買房」為何不建議? 律師提三點要考慮:不論目的合約都要寫清楚

房市示意圖/記者遊智文攝影

一位單親媽媽目前在新北市租屋生活,而她的姊姊已婚在臺中與公婆同住,最近姊姊提議彼此各出100萬,200萬來當買房的頭期款,並說家人都希望她回臺中,所以要在臺中買房,因此讓這位單親媽媽很猶豫,擔憂未來和姊姊因爲錢吵架也擔心回臺中找不到合適的工作...

表面看起來是買房的問題,其實是人生的選擇題!

我不建議姊妹現在就合資買房,理由很簡單:

如果真要投資買房,那要怎麼做才能讓合資買房不會成爲未爆彈呢?有幾點要考慮清楚:

第一:投資如何獲利?如何面對房地合一稅?

如果要出租獲利,買得的房產是否易於出租投報率是多少?

如果要出售獲利,買的房產日後房價是否會上漲?

又如何面對房地合一稅45%的挑戰?

如果是要運用妹妹的名義來節省房地合一稅,也要講清楚,因爲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的10%優惠稅率,還有400萬元的免稅額度,只要妹妹設戶籍自住6年,出售後就不會因爲45%-15%房地合一稅而減少實際獲利。

第二:合資的房子要登記在誰名下比較好?

合資買房登記在某一人的名下,並不是很安全的作法(不論是單親妹妹或已婚姐姐),因爲在法律上,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可以單獨自由處分,日後有爭議的時候,另一方有出資但沒有被登記爲所有人的人,只能向登記人請求,例如:兄弟合資買房,登記在弟弟名下,但弟弟欠朋友錢,朋友將房屋查封拍賣,哥哥無法阻止拍賣,只能日後找弟弟賠償損失。

如果因爲稅務關係或貸款關係要登記在某一人名下,例如:爲了爭取更好的貸款條件會由收入高、信用程度好的人取得並申辦貸款,那在此情形下,最好也要明確定下合約書,約定其中1/2的產權是借名登記,以確保雙方的權利。

第三:不論合資買房的目的是什麼?都要把合約訂清楚

如果是爲了投資買房,房屋所有權登記按照出資比例?還是登記一人名下?最好要講定,並且書面記錄清楚,合約書要詳細列出出資比例(如果是隻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這點尤其重要)、貸款成數、稅務繳納與分擔、由誰負責管理、有租金收益要如何分配、何人決定出售時機與價格…等等。

但從新聞上看起來將房子買在臺中然後希望妹妹回來生活,那這個房子很大可能是由妹妹來居住,妹妹居住需不需要付給姊姊租金?還是免費居住?未來如果想賣掉房子,可不可以單獨決定?怎麼決定賣房子的價錢?...等等,都要先講好。

開心合資買房,姊妹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清楚,時間一久大家都忘記之前講過的事情,買房後就很容易傷感情了。

合資買房不只是投資而是人生的選擇題!

想要避免因爲「錢」日後傷感情,我覺得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分析清楚,再明確約定」,彼此有了共識,又有合約書備忘,這份姊妹投資之愛更加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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