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視角:借名買房面對出名人不配合,強制過戶的法律策略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借名購房糾紛在房產領域屢見不鮮,這類案件往往因複雜的合同約定、購房政策限制以及各方利益衝突而錯綜複雜。本案聚焦於北京市西城區一套房屋的過戶爭議,核心問題涉及借名購房協議的效力認定、購房資質審查以及抵押權對房屋過戶的影響。接下來,我將從律師的視角,深度剖析這起案例,爲處理類似案件提供有價值的思路與策略。

一、案件核心人物關係

原告:

王悅君:與被告李芳簽訂《借名購房協議》,以李芳名義購買房屋,現要求李芳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

李芳:房屋名義購買人,拒絕協助王悅君辦理過戶手續,主張購房協議無效。

第三人:

C 公司:案涉房屋的抵押權人之一,其對李芳的債權已受償,對房屋過戶不持異議 。

T 銀行:案涉房屋的另一抵押權人,其債權也已受償,同意配合房屋過戶 。

趙宇坤:王悅君的配偶,同意將房屋過戶至自己與王悅君名下。

二、案件詳細情況

(一)借名購房約定

2014 年 4 月 18 日,王悅君與李芳簽署《借名購房協議》 。協議明確約定,王悅君以李芳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西城區 XXX 室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權歸王悅君,李芳無償代持 。購房所產生的首付款、按揭房款、中介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王悅君承擔,交款憑據也由王悅君保管 。同時,王悅君享有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雙方需履行協議義務直至房產證過戶至王悅君名下 。

(二)購房及抵押情況

購房交易:同日,張燕(出賣人)與李芳(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爲2490000 元 。之後雙方又簽署《裝修款補充協議》,確定房屋總價款爲 3020000 元(含房屋配套設施折價款 530000 元) 。

貸款與抵押:爲支付購房款,李芳與T 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借款合同》,貸款 174 萬元,貸款期限從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44 年 11 月 19 日 。李芳以所購房屋爲該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妥抵押登記,T 銀行爲抵押權人 。2018 年 12 月 5 日,李芳又與 C 公司簽署《信託貸款合同 / 房產抵押合同》,向 C 公司借款 183 萬元,同樣以該房屋提供抵押擔保,C 公司爲抵押權人 。經查明,李芳向 T 銀行、C 公司的借款,實際用款人和還款人均爲王悅君 。

(三)房屋使用及資質情況

房屋使用:購買案涉房屋後,王悅君一直是房屋的實際佔有、使用人,並承擔了物業費、供暖費、網費等各項費用。

購房資質:王悅君提交了申請日期爲2021 年 8 月 27 日的在京購房資質覈驗申請表截圖,顯示其家庭(購房家庭類別爲 A.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覈驗人爲趙宇坤,家庭成員包括王悅君和趙宇坤)名下無住房,且初步覈驗通過 。

(四)原告訴訟請求與依據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李芳協助原告將坐落於北京市西城區XXX 房屋變更登記至趙宇坤、王悅君名下 。

由被告支付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事實依據

合同約定: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明確房屋所有權歸王悅君,李芳應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出資與使用:購房款、貸款及房屋使用過程中的各項費用均由王悅君承擔,且一直實際佔有使用房屋。

購房資質:現王悅君已符合北京市購房資質要求。

(五)被告抗辯理由

合同無效主張:李芳認爲王悅君因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而借名購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政策規定,《借名購房協議》應屬無效。

債務處理意見:T 銀行及 C 公司的抵押真實存在,欠款應先由房屋拍賣償還,餘款再另案解決 。

購房資格質疑:李芳認爲不能以趙宇坤的購房資格來確認王悅君具備相應資格。

(六)第三人陳述

C 公司:作爲抵押權人,其對李芳的債權已受償,若法院判決李芳協助過戶,不持異議,且願意積極配合 。

T 銀行:其對李芳的債權也已受償,對房屋過戶無異議,可配合相關手續辦理 。

趙宇坤:同意王悅君的訴訟請求,認可將房屋過戶至自己與王悅君名下。

三、法院最終裁決

法院判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李芳協助將坐落於北京市西城區XXX 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趙宇坤、王悅君名下 。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

借名購房協議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在收集證據時,首先確保《借名購房協議》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該協議明確了雙方借名購房的意思表示、權利義務關係,是本案的關鍵證據。通過對協議條款的細緻梳理,清晰呈現出房屋所有權歸屬、出資責任、過戶約定等核心內容,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緊密關聯,有力支撐了原告的主張。

出資及房屋使用證據的完整性:爲證明原告的出資情況,收集了購房款支付憑證、銀行貸款還款記錄等證據。這些證據顯示購房款及貸款均由原告實際承擔,形成了完整的出資證據鏈。同時,收集房屋物業費、供暖費等繳費憑證,以及房屋實際使用的相關證據,如居住照片、水電費繳費記錄等,證明原告對房屋的實際佔有和使用。這些證據相互印證,進一步強化了原告對房屋的權益主張。

購房資質證據的有效性:針對被告對原告購房資質的質疑,及時收集並提交了原告家庭的購房資質覈驗申請表截圖。該截圖清晰顯示原告家庭符合北京市購房資質要求,且覈驗結果爲初步覈驗通過。此證據直接回應了被告的抗辯,爲法院支持原告的過戶請求提供了重要依據。

(二)法律關係認定與法律適用

借名購房協議的效力認定:根據《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判斷《借名購房協議》是否有效。雖然簽署協議時王悅君不符合購房資質,但案涉房屋爲商品房,協議約定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範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未損害他人合法權利或公共利益。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案例,準確引用法律條文,向法院闡述協議的有效性,有力反駁被告關於合同無效的主張。

抵押權對房屋過戶的影響:依據法律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爲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本案中,雖房屋存在抵押登記,但抵押權人C 公司和 T 銀行均表示債權已受償,對房屋過戶不持異議 。在庭審中,向法院清晰闡明抵押權的現狀及法律規定,消除了房屋過戶的法律障礙 。

夫妻共同購房資格的認定:針對被告對趙宇坤購房資格能否關聯到王悅君的質疑,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夫妻在購房資格認定上具有一定關聯性。在本案中,王悅君與趙宇坤系夫妻關係,且趙宇坤同意將房屋過戶至兩人名下,這屬於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在法律論證中,準確引用相關規定,說明原告家庭購房資格的合法性,反駁被告的不合理抗辯。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