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推派員工董事 金管會:恐不客觀獨立

員工可選代表董事監督企業運作?多位立委提案增訂證交法14-7條,新增股票發行公司應至少設一席員工董事,人選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但金管會認爲,此規定恐不符公司法「董事由股東選任」的自治精神,且難達到公司營運全面考量客觀性及獨立性建議應先凝聚各界共識再審慎評估,不要貿然修法。

立法院財委會今(7)日將進行證交法14條相關提案的初審,立委賴士葆提案修證交法第14條,增列公開發行公司要在財報中揭露過去一年內全體員工薪資調整資訊,藉以改善低薪問題

而立委蔣乃辛等人提案修證交法14-6條,增列薪酬委員會中至少一席勞工代表;另有立委提案修14-7條,董事會至少設一席員工代表,由工會或員工選舉產生等。

金管會表示,如歐美日本新加坡香港規範,薪酬委員會是討論董事、執行長高階經理人的薪酬,及設立適當的薪酬制度,保障投資人權益,薪酬委員會成員着重獨立性與專業性,一般都由獨立董事擔任。

而薪酬委員會並不會討論一般員工加薪,金管會認爲,員工出任薪酬委員會成員,恐因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影響獨立性,建議14-6條不要修訂。至各公司至少設一席員工董事,且由工會推派或員工選舉,與現行董事是由所有股東投票選出方式違背,且恐難達客觀性與獨立性,建議「應凝聚各界共識後再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