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離岸風電發展正在跟時間賽跑
工商社論》
日前臺積電董事長劉德音表示臺灣的綠電發展太慢。事實上,臺積電等企業要購買綠電,最主要的供給就是離岸風電。臺灣的離岸風電發展出了什麼問題?
最早參與國內離岸風場建置的上緯投控蔡朝陽董事長近期在臉書有感而發,透漏端倪。他認爲,依據大環境,臺灣離岸風電發展值得憂慮,尤其是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首輪競標風場,可能有一半蓋不起來;國內離岸風場內部報酬率只剩8%甚至6%以下,對照當今融資成本6~7%,恐難吸引投資人進場。
蔡董事長建議應放寬國產化規定,以扶持有國際競爭力的國內廠商爲主;同時,建議放大風場容量至800~1,000MW(百萬瓦),以規模效益改善成本結構;另一方面,由開發商母公司或所屬政府做融資擔保,提高開發商出資比例,減少融資成數,降低資金成本。我們相信,這些改革方向未來有多大程度被納入政府即將公佈的第二輪競標規則中,將顯著影響臺灣綠電的開發進程。
而針對臺積電的擔憂,經濟部僅迴應已加速許可流程,但並未針對風場規模、國產化、融資等問題提出改善之道。經濟部甚至在迴應一則業界批評國產化政策投書時表示,國產化是「由風場開發商自行提出並承諾履行產業關聯方案」、「國內生產的套筒式水下基礎…已具國際競爭力」云云。相較於社會和產業界對於我國再生能源及離岸風電發展困境的憂慮,對比經濟部面對外界建言的制式迴應,不免令人擔心。
對企業而言,購買綠電最重要的無外乎就是:交期、價格和供給數量。就離岸風電而言,交期就是風場能否如期如質,甚至儘早發出綠電;價格是綠電價格要符合成本效益;供給數量是要有充足綠電讓更多人買得到。
進一步言,交期一方面涉及政府的政策目標及執行效率的匹配性,需依排程如期選商;另一方面則是藉由評選機制,篩選出優質開發商如期完成風場開發,避免業者因工程技術或財務問題造成專案延遲。
依據去年區塊開發首輪選商,開發商只要達到工程技術和財務評分70分以上,即可參加價格競比。結果,參與開發商全數合格,也沒有影響開發排名或權利。我們憂心這種齊頭式的平等會造成劣幣逐良幣。因此,落實以工程技術和財務能力做爲選商標準,最爲關鍵。對政府來說,擇優選商,亦能減少日後行政監督與協調的負擔。
在價格方面,藉由放大風場規模,纔可適度壓低發電成本,這是基本的經濟學原理。而國產化政策墊高臺灣風場建置成本,政府也應嚴肅看待。如果工業局認同國內項目已具競爭力,不就正好可以宣告國產化政策已大功告成,開發商自然會去採購國內業者提供的具性價比的產品,臺灣也無須冒着可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的風險,在腹背受敵的狀況下還要力推國產化政策。
臺灣首批負擔有國產化義務的離岸風電專案於2018年完成遴選,到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首輪風場預計2027年完工。國產化政策歷時十年,若無止盡扶持,恐怕將造成國家資源的錯置與浪費。建議政府慎重考慮爲國產化制定落日條款,落日條款不等於全然放棄供應鏈發展,而是將國產化配分基礎由「必作/加分項目」改爲「風場資本支出一定比例於國內採購」。「資本投資比例」在歐洲已有先例,歐洲商會也已向臺灣政府提出,可讓同一項目內及不同項目間良性競爭,併兼具確保國內採購,創造本土訂單和就業。
舉例而言,現在是規定風場專案一定要在國內買齊水下基礎、電力設施,風力機零組件、海事工程、工程設計等項目,形同賣方市場;未來若沒有規定一定買什麼,只訂出一定國內採購金額比例,各供應鏈廠商勢必要強化性價比,以爭取商機。同時,這些採購金額還是會注入國內供應鏈,讓真正有競爭力的廠商浮上臺面。臺灣需要有具競爭力的綠電價格,纔能有具競爭力的外銷出口產品,而前提是要有具有競爭力的本土風電零組件廠商。
在綠電供給方面,目前有些企業綠電買得不夠,有些想買卻買不到,這牽涉中長期電力市場改革。此外,我們建議應以淨零轉型爲目標推動新的國土空間規劃。如近期《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新建物須裝置太陽能,並允許離岸風電於領海之外建置,就值得肯定。惟有擴大綠電開發,才能進階到綠電制氫等多元電力轉換,讓重工、化工及運輸等產業一起邁向脫碳。
經濟部甫完成組織改造,能源局通過升格爲能源署,我們呼籲要確保其員額和預算充足,提高能源署在政府內部的協調能力。能源轉型和淨零轉型是未來30年的重中之重,劉德音董事長擔心的事,不只是臺積電的事,更攸關臺灣下個世代的競爭力。我們正在跟時間賽跑,期待政府大刀闊斧排除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