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平心再論高通和解案
高通新竹大樓爲高通在海外打造規模最大、最先進的營運據點。圖/本報資料照片
喧騰一時但逐漸爲人所淡忘的「高通和解案」,近日在立法院在審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人事同意案時,再度引發熱議。有些立法委員質疑,爲什麼在這場反壟斷案中原本裁罰234億元,後來卻達成和解,只要求高通增加在臺灣投資,大幅取代原本的罰金。
這項質疑的出發點,應是站在看緊國庫錢包的立場,卻令人聯想起論語中孔子與子貢的對話,「爾愛其羊,我愛其禮」。200億元的裁罰就像是子貢的「爾愛其羊」,國庫一下子減少這筆鉅額收入,立委當然有所質疑。然而,相關行政部門全盤深思後,站在產業發展的立場,提出「逆風決定」的和解案,反而比較符合孔子所說的「我愛其禮」。
2017年高通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指控,非法利用其在某些行動通信中的市場優勢,強迫智慧手機制造商支付高昂的專利費。之後歐盟、南韓、中國大陸與臺灣的政府,皆以高通拒絕授權晶片予競爭同業,直接或間接阻礙了其他事業對手參與競爭,處以高額的裁罰。除了臺灣隔年達成和解,其他國家政府與高通則進入漫長的訴訟程序。美國方面,歷經了四年纏訟,2019年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認定高通違反反托拉斯法,但2020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三名法官,推翻了該裁決。聯邦貿易委員會原本不服,仍於2021年決定不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就是不再追究此案。
事實上,高通會讓人指控其有壟斷的情事或嫌疑,主要在其掌握技術優勢,因此掌握較高的「訂價權」。即使公司方沒要求手機制造商付專利費,也可能以其他方式來增加其獲利。因此,當各國政府同時抓到高通涉嫌壟斷的辮子時,除了鉅額裁罰,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臺灣課以200億的罰款看似不少,但只約佔我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的1%,且一次性的收入,對充實國庫的效益並不顯著。若改爲要求高通在臺投資,帶動相關產業的競爭力,更能厚植國力。要注意的是,當年美中貿易戰尚未開打,美國對中國大陸尚未進行科技脫鉤,臺積電與英特爾及三星的差距也未拉開。國際先進科技在臺灣投資的風潮還在初升段,因此當時如何抓住關鍵技術在臺投資,是更迫切的課題。
2018年8月公平會與高通在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依法達成訴訟上和解。高通繳納27.3億元罰鍰,並在臺灣進行爲期五年的產業方案,以落實其在臺灣投資7億美元的承諾。整個方案以提升臺灣爲其全球產業鏈的重心來規劃,成立「臺灣營運與製造工程測試中心」。華碩、仁寶、和碩、中磊、啓碁、廣達等大廠加入高通5G產品開發生態系,另外與臺灣學界進行41項的產學合作,縮短臺灣業者產品開發時間。計劃期間高通投資金額超過14億美元(約新臺幣452億元)高於原先承諾的7億美元。除此之外,高通跟臺灣供應商採購的金額更從新臺幣900億元,快速增加到3,000億元。
2024年4月韓國媒體「電子產業(The Elec)」專文報導:臺灣高通和解案給韓國的啓示。文中指出,雖初期各界對此和解案有些雜音,但長期反而有助於臺灣產業發展。文中甚至提出許多韓國人半開玩笑的說,當年高通驍龍(Snapdragon)晶片原本由三星代工,後來轉單給臺積電,臺灣的和解案是促成高通轉單的原因之一。該文的結論表示,現在世界各國都在競爭,不僅臺灣,各政府爭相對半導體相關產業祭出優惠措施,以提高其競爭力。韓國必須從臺灣案例中思考,如何吸引全球先進半導體產業的投資。
回顧公平交易法第一條,除了揭櫫「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也不忘「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而公平會這項訴訟和解案,事實證明更有助於提升臺灣半導體、行動通訊及5G技術發展等方面的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