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非爲執政黨服務

韓國先生最近呼籲,公務人員不要當殺人兇器,要保護自己和國家的尊嚴,拒絕執行邪門外道的命令。「你們不是爲民進黨一個政黨服務的,你們是爲全中華民國服務的。」壯哉此言!

這也是我一貫的主張。不過,「民進黨一個政黨」可改爲「執政黨」,適用於其他政黨。「爲全中華民國服務」,意指爲中華民國人民服務,這是不在話下的。天佑中華民國,留下臺澎金馬這些土地,以及勤奮善良的人民,曾爲亞洲民主燈塔,今後有待撥亂反正,責任大家身上

早在民國初成,孫中山先生就以臨時總統身分,提出「公僕」的觀念。換言之,公務人員不是過去的老爺,而是公衆僕人主人並非皇帝、總統或其他長官,也不是執政黨。畢竟,政黨之上還有國家,政黨之外還有人民。今年已是民國108年,假如還有人不知民主進步爲何物,我們除了嘆息,更有憤怒。

公僕是服務者,不是奴才胡適先生說:「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羣奴才建造得起來的。」千百年來的文字獄,今後不該也不能再有了。30多年來,司法體系已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還權於公務人員,但政府考績退休金,給他們戴上「紙枷鎖」,使之成爲失語者,偶有例外,即被視爲異端。其實,民主的極簡定義,正是容忍異端。

韓先生呼籲,他們應拒絕執行邪門外道的命令。這接近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即指在特定要件下,有正當的事由,則公民不具實質違法。公務人員也是公民,能否抗拒長官違法的命令,表現「公務人員不服從」呢?

答案特定條件下,公務人員可以不服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爲非法之行爲。」邪門外道,直不入格,正好吻合此說。

第17條則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爲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此即強調長官違法時,公務人員可以不服從。

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執政是一時的,文官制度是永續的。專業堅守崗位的公務人員,憑法律與良知行事,是法治國的基石。當黨僕逼迫公僕時,《公務人員保障法》就是盾牌,公務人員不用怕!(作者考試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