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犯利益迴避裁罰百萬太苛刻 釋字786號宣告違憲
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劉孔中,2006年6月推薦姊夫到通傳會擔任駕駛,並透過人力公司僱用的方式,到通傳會任職,遭監察院抓包,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最低罰鍰,裁罰100萬元。但大法官認爲該法裁罰從100萬元起跳,太過苛刻,因此做出釋字786號宣告違憲。
本次大法官解釋客體共兩項,分別爲2000年7月12日製定公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劉孔中因被立委質疑在中國人民大學任教,被迫請辭中研院兼任研究員,他2006年擔任通傳會前委員時,因推薦姐夫擔任駕駛,遭行政院移請監察院處理,最後遭監察院重罰100萬元。劉孔中打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爲本法有牴觸憲法之虞,聲請釋憲。
除劉孔中案以外,本件解釋還有2位聲請人,都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主動聲請。一件是前嘉義縣梅山鄉公所建設課江姓課長,他的配偶1999年擔任建設課臨時人員,江男評覈考績時,讓妻子拿甲等,得以續僱,法務部裁罰100萬元。另一件是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文物管理及行政組的吳姓組長,他2014年辦理「樹谷文物清點工作招募工讀生」案,預計招募4名大學工讀生,工作期間爲當年7月14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每週3日,每日8小時,時薪115元。吳男要求承辦人員錄取其岳父擔任工讀生,領取約1萬餘元的薪資,結果遭法務部裁罰100萬元。
大法官會議受理後,認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宣告違憲,不予適用。但其實這兩項規定去年修正,罰鍰金額分別降爲「30萬以上600萬元以下」,與「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因此這次解釋出爐後,僅對目前法院審理中的案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