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撫金免納稅 67萬軍公教可受惠

財政部臺北稅捐局。(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現行軍公教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考試院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5日在政院院會通過,加上政院日前先行通過的相關修法,未來軍公教人員將比照勞工、私校教職員,提繳退撫基金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估計約有67萬軍公教受惠。

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爲使各類人員課稅規定一致,行政院會25日通過考試院函請會銜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退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有關在職繳付基金費用免納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規定的變更,修正相應配套措施

爲使軍公教人員與勞工、私校教職員領取之退撫給與課稅規定一致,考試院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關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納年度薪資課稅規定之變更,增訂退撫基金,比照各政府基金均免納各項稅捐之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針對此次的修法要點,考試院指出,配合軍公教退休法律修正在職繳付退撫基金免稅規定,修正本條例關於退休金等退撫給與免稅規定,並參酌相關法律,增訂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業務收支免課稅捐。

爲保障軍公教人員權益,避免修正施行前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已納入薪資所得課稅,而在修正施行後領取退撫給與,再被重複課稅,因此規定今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繳付基金費用的年資,領取退撫給與仍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