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結餘款計畫可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訂有免稅適用標準,不過針對未達標準的機關團體,若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可編列該結餘款用於次年度起四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劃,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免稅標準規定,若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就可享免納所得稅優惠。
至於支出佔比未達標準,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的機關團體,雖當年度不適用免稅標準,但可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創設目的相關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劃,並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若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劃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最慢應在原使用計劃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劃,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但使用計劃以四年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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