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穿透要求再明確,少於10萬股或0.01%的可不穿透覈查

記者投行人士處獲悉,上交所科創板審覈中心與深交所上市審覈中心在6月15日均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股東穿透覈查的通知》,稱股東穿透覈查應當把握好重要性原則,避免免責式、簡單化的核查。對於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保薦機構會同發行人律師實事求是發表意見後,可不穿透覈查。對於“持股較少”情形,滬深交易所明確稱,原則上,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數量少於10萬股或持股比例低於0.01%的,可認定爲持股較少。(券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