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生前出資給公司購買設備 應列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申報被繼承人對投資公司之股權或股份外,如被繼承人遺有對投資公司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