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同性戀事後卻提告 碩士部落客控牙醫妻「通姦」
臺中一對夫妻小美(化名)因不滿丈夫阿德(化名)在網路平臺上發表誹謗性言論,指控她通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對夫妻小美(化名)因不滿丈夫阿德(化名)在網路平臺上發表誹謗性言論,指控她通姦,並將相關文章發佈至「痞客邦」部落格。小美因此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臺中高分院近日判決,阿德應給付小美30萬元,並不得再發表或散佈有關或影射「小美通姦、小美牙醫師通姦、小美醫師通姦、小美女牙醫師通姦、小美女醫師通姦」之言論。可上訴。
小美主張,兩造爲夫妻關係,小美於婚後與2名同性友人交往,於108年5月24日同性可登記結婚起,阿德鼓勵、同意她與訴外人即她的助理小萱(化名)交往後,竟對她提出通姦告訴,因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公佈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之規定失其效力,她經免訴之判決後,阿德竟意圖散佈於衆,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1年11月15日13時56分許,在痞客邦部落格網站阿德之個人頁面上,並於「裁判字號」欄位上方、「主文」欄位下方、「理由」欄位二、之最下方、判決書原本作成日期以及判決書正本作成日期等處,加入「小美通姦」等文字。因此請求阿德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
阿德則以,他於係爭刑事判決段落間加註「小美」、「通姦」等文字,系單純蒐集與刑法修正前之通姦罪、侵害配偶權相關判決,是善意就法院判決爲適當之載述,屬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不具侵害行爲之違法性。
法院審酌,阿德於其部落格張貼係爭附件文章指稱上訴人與配偶以外之異性通姦,業如前述,則小美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應可憑信。因此判決阿德應將其於「痞客邦」平臺上發表的誹謗文章刪除,並不得再度刊登或散佈有關通姦的言論。此外,阿德需支付小美30萬元的賠償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