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鼓勵通姦?司法院「五張圖」破迷思!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有許多網友在各大平臺熱烈討論,阿司在看完大家的討論串後,蒐集了幾個比較頻繁出現的疑問,做了一包 Q&A,希望能夠破除大家心中的疑惑。
▲ 通姦除罪》司法院五張梗圖破迷思。(圖/司法院提供,以下亦同)
你知道幾乎沒有人因爲通姦罪被關,而都是繳納罰金嗎?
《刑法》239條是最重本刑1年的輕罪,依照《刑法》規定,如果判刑宣告在6個月以下,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而從99年到108年這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3,165人中,只有2個人被判刑超過6個月,因此實際上高達99.94%的判決是得易科罰金,繳錢給國庫。
受害配偶仍受民事保障
而且,通姦罪雖然違憲,但不代表以後就可以無法無天,通姦配偶仍受到民事法的限制,如果有通姦行爲,仍可能因爲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必須以金錢賠償受害配偶。其實通姦違憲,只是要避免《刑法》過度介入婚姻,迴歸民事法來保障婚姻家庭。民法歷來有關刪除冠夫姓、從夫居,或夫妻財產製等修正,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事事件法》的逐步完善,就是希望讓婚姻雙方更加平等,弱勢配偶能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從釋字554到748,大法官向來認爲婚姻受憲法所保障。
但大法官也指出,隨着社會跟各國的發展,在婚姻之中,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已更受肯定,婚姻的社會功能則逐漸相對化。
此外,在554號解釋之後,憲法的權利保障都持續加廣、加深,像是承認「隱私權」也受憲法保障,就是最好的例子。考量到這些變遷,大法官認爲應該與時俱進,有必要重新審查通姦罪規定的合憲性。
大法官肯定通姦罪立法目的正當
大法官其實正面肯定婚姻、家庭受憲法保障。
解釋裡強調,婚姻讓配偶在精神、感情跟物質上互相扶持,還有維護人倫、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各種社會功能,因此是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保障。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肯認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所以一個人是否、跟誰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及生活方式)的權利,也都受到憲法保障。
因爲婚姻受憲法保障,大法官認爲,國家可以立法約束婚姻忠誠,來維護婚姻。
所以,其實大法官認爲,《刑法》239條制裁通姦,是要約束配偶互負忠誠義務,來維護婚姻制度跟個別婚姻存續,而這樣的目的是正當的。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主因,是通姦罪規定對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帶來的損害,遠大於可以實現的公益。
大法官指出,《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上應限於處理侵害公益、反社會的行爲。但隨着婚姻在社會功能上的相對化,而且婚姻的基礎在於兩個人的感情,通姦行爲雖然傷害了對方的感情跟期待,但還不至於明顯損害公益。
所以用刑罰來嚇阻通姦,必要性存疑,可以實現的公益程度也不大。
另一方面,通姦罪堪稱嚴重干預了攸關人格自由的性自主權,而且通姦多發生在私密空間,所以發現、追訴、審判的過程,等於讓國家刑罰權力長驅直入人民的臥室,嚴重侵害了人民的隱私權。所以,行爲人所受的不利益相當重大。
因此兩相權衡之下,通姦罪規定導致的損害,顯然大於其所要維護的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因此宣告違憲。
通姦罪無助維繫婚姻
英國哲學家羅素說過:「愛情只有當它是自由自在時,纔會葉茂花繁。認爲愛情是某種義務的思想,只能置愛情於死地。」
刑罰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的作用,可以維護婚姻忠誠,但性事上的忠誠義務並非婚姻的全貌,維持婚姻更多靠的是配偶之間努力相互溝通、理解,而違反忠誠義務雖然可能危害、破壞親密關係,但不絕對影響婚姻存續。
因此,用刑罰處罰通姦,對避免婚姻崩解,也就是對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來說,其實效果是比較低的。
無論通姦罪有沒有違憲,婚姻破滅的導火線更可能是因爲個性不合、缺乏溝通或生活習慣的不同,如果不想努力經營,只想仰賴刑罰來填補感情的裂痕,婚姻最終仍可能毀滅。
通姦除罪化目前是各國趨勢,也是性別意識提升的重要指標,日本於1947年便將通姦除罪化,歐洲各國自1960年代也逐漸將通姦行爲除罪。
與我國同處東亞文化圈的韓國,2015年由憲法法院宣告通姦違憲後,整體離婚並沒有飆升,反而微幅下降。韓國自2010年~2014年離婚率爲2.3℅,自2015年通姦違憲後,2015年~2018年離婚率爲2.1℅,由此可證,韓國廢除通姦罪後,婚姻家庭似乎也沒有因此崩解。(資料來源:韓國統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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