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未滿18歲勞工眉角多
勞動部表示,暑假期間許多青少年打工賺取報酬並且增進社會經驗,但近三年全國執行勞動檢查共發現三起僱主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動力衝剪機械加工作業,其中1起更造成未滿18歲工作者食指遭模具壓傷的職業災害。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如爆炸性(易燃性)物質之處理、動力傳導機械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與修理等、超過220V電力線銜接、鍋爐操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等工作,因涉及相當之危險性與有害性,因此法令明定僱主不得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稽查也發現有三起僱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僱用未滿15歲案件。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規定,未滿15歲之人除國民中學畢業外,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覈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有礙身體健康或心理髮展。
勞動部解釋,像是侷限空間、高架作業、水中(水面)作業、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的作業環境、農藥的噴灑與家禽(畜)及水產養殖的投藥及消毒工作、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工作,恐有礙身心發展,不得要求15歲以下少年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