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在禁閉室等待死亡的孩子─檢察官草率的行政簽結

買姓少年的奶奶(中)曾多次出面控訴桃園少輔院卸責,並出示孫子照片,希望爭取公道。(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黃世麒攝

監察院司獄委員會今天通過要求法務部、最高檢察總長針對買姓少年在桃園少輔院內死亡案,重啓調查,維護基本人權

買姓少年在桃園少輔院內死亡案,監察院對相關違失人員提出彈劾,司法院懲戒會分別以降級、改敘、記過懲處。檢察官當時以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行政簽結。監察院認爲桃園地檢署未深究買生死亡原因,未追查有無人員業務過失致死,要求重啓調查,等了七個月法務部以一紙公文回覆─拒絕重啓調查。

法務部的理由包括:

1、 法醫開平在監察院的約詢筆錄中指出「所謂『他爲』是指買生可能連送醫過程都出了問題,『他爲』有特定和非特定的疏忽,寫這樣是要告訴機關要注意」。法務部認爲蕭法醫這樣的說法是案件的重要資訊,爲何蕭法醫在解剖報告書、給檢察官的函文訊問筆錄中都沒有提到上述說法?

2、 檢察官偵查過程訊問五十多人次、履勘現場勘驗錄影帶都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人涉有過失致死之罪嫌,所以檢察官未朝過失致死罪嫌調查。

3、 兩位證人邢世煌關西和在監察院所做的筆錄和檢察官偵訊中的筆錄不同,爲何證人在偵訊中未完全陳述其所知或所質疑之情事,是檢察官偵訊時間過短,無法讓證人完整陳述?還是證人受制於機關壓力而不願陳述?涉及證人的內在真意,因資料不足,無從知悉。

法務部的迴文,還質疑證人在監察院的證詞是否可信,「已非無疑」。

法務部的迴文令人無法苟同之處包括:

1、 監察院約詢法醫、證人的筆錄內容,爲何與檢察官的約詢內容不同?這不是法務部要去追問的嗎?檢察官有無根據不同的筆錄內容要求證人具結筆錄?

2、 司法院公懲會也約詢了兩位證人,筆錄內容和監察院相同,兩位證人的三份筆錄,只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所做的筆錄內容不一樣,法務部、桃園地檢署讀了這三份筆錄了嗎?爲何選擇只相信自己人─檢察官的筆錄,這是什麼道理

買生慘死少輔院,院方以抓癢致死對外交代任憑家屬四處陳情喊冤,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說得非常清楚,不管是臺大教授、法醫、院內的管理員都認爲孩子應該要趕快送醫院就醫,但是院方主管卻把他送到獨居監禁禁閉室,沒有任何醫療設備,形同等待死亡。

我在去年底巡察行政院時特別以買生的死亡,呼籲法務部必須督促所屬確實落實兩公約的施行,以維護基本人權。當時的行政院長毛治國形容這是「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劇,不能再發生」。毛前院長的承諾言猶在耳,法務部對追究這件發生在少輔院內「痛心疾首的悲劇」真相,卻敷衍、推託。

事實上,檢察官當時的行政簽結確屬草率,也違背相關規定,承辦檢察官坦承未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調查,就是未善盡調查能事,檢察官行政簽結時,依規定檢察長要詳細審覈,依據檢察一體,命其繼續調查。就算不追究這個草率的行政簽結,監察院、公懲戒會都已經就相關公務員違失提出彈劾、懲戒的議處。法務部和桃園地檢署可以不必重新檢視事證?重啓調查?

監察院司獄委員會今天通過,要求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包括: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爲告發。同時根據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系屬非告訴乃論罪,並沒有訴訟條件的限制。根據這些法律應該重啓調查,還買生和家屬一個公道,並且落實兩公約的施行,確實維護基本人權。(本文作者美玉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