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離岸風電行政契約 可創造四贏榮景

取得籌設許可及完工時程緊湊

行政契約草案規定開發商應於行政契約簽訂後兩年內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依法令,申請電業籌設許可時,開發商需向不同機關取得10多項應備文件。經濟部雖成立「風力發電單一服務窗口」協調相關單位的行政流程,但區塊開發階段將同時有六家開發商啓動相同程序,單一窗口的行政效率將受到很大的考驗。單一窗口肩負跨部會協調工作,更需協助開發商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與臺電公司發給電源引接同意書。

地方政府同意函取決於民衆抗爭的政治考量,臺電公司則需進行增加饋線容量的基礎建設,在在都可能影響開發商申請籌設許可的進度。另外,三組開發商必須在2026年底前完工並聯,因全球離岸風場大量施工導致工程船舶稀缺,供應商產能與技術仍須提升,臺灣海峽適宜施工的氣候窗口有限,融資銀行對風險與企業購電條件仍待評估等重大變數影響下,開發商要如期完工的挑戰非常巨大。

產業關聯政策宜放寬

行政契約草案另規定,開發商應確實履行經濟部作成審查意見的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非經經濟部同意,不得變更。在區塊開發階段,在各開發商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不相上下的情形下,誰能提出採購更多國產供應商的產業關聯政策執行方案,就更能獲得更多分數,贏得容量分配。

然而,產業關聯政策本意在於引導外資投入本地供應鏈,促進內需帶動就業,協助供應商創新轉型進軍國際。國產供應商的產能與技術幾年來雖有大幅提升,但在成本與交期上與外國同業相比仍需優化。當供應商產能無法滿足所有開發商時,經濟部如何覈准開發商變更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以及完工時程,需有更明確的機制。實則,在區塊開發,開發商依賴企業購電而非政府補貼。開發商遵守更嚴格的產業關聯政策,付出更高的採購成本,卻只能收取較低的企業售電價格,政策上實無必要,也將影響開發商投資意願與專案融資可行性。

股權變更應事前同意,核可標準待明確

行政契約另規定開發商的股權變更及「其他經經濟部認定之重要事項」應事先報請經濟部同意,股權變更定義廣泛,任何股權比例的異動可能都要取得經濟部事前同意。經濟部實需公佈明確的審查標準及時程讓開發商遵循,以免影響風場完工時程。

行政契約草案下的違約罰則對開發商亦有重大風險:以懲罰性違約金而言,如開發商未如期取得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須按逾期月數給予經濟部每月履約保證金總額10%,比潛力場址階段的5%增加1倍。如完工併網延遲與違反產業關聯政策,違約期間內至少20%電能應以競比價格躉售予臺電公司。開發商在區塊開發階段如果以0元競比價格投標,違約躉售臺電公司的20%電能相當於無償贈與。

嚴格的違約罰則目的在於促使開發商遵守行政契約,但罰則將重大改變風場的投資報酬,影響融資可行性,開發商將不得不轉嫁風險由供應商承擔。如此一來,臺灣供應商卻反而承擔了更多的風險。

離岸風電的開發與建造需要深厚的技術能力與財務資源,就此,臺灣仍須藉由具備實績的外資開發商參與,方能達成如期建置足夠離岸風場的目標。區塊開發階段的電力市場將由臺電躉購轉變爲企業購電爲主,開發商能取得的電價預期將比先前階段大幅降低,行政契約內容如再令開發商承擔上述諸多風險,恐將使開發商因投資報酬過低與銀行融資困難而難以參與臺灣市場,或必須將風險大幅轉嫁本地供應商。因此,建議未來亦可多參考開發商意見並審慎評估之,適度放寬行政契約內容,達成國家、企業用戶、供應商與開發商四贏的榮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