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談外國第一上市櫃公司與資訊揭露要求
「外國第一上市櫃公司」,是指註冊地在海外的外國公司來臺申請上市櫃,而且屬於首次掛牌者,證券簡稱其首兩碼爲「F-」;若申請股票爲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之第一上市公司,則該證券簡稱首兩碼爲「F*」,故稱第一上市櫃公司爲F公司或F股。實務上,由於臺灣企業多選擇前往英屬開曼羣島註冊公司行號,且外國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又多以KY公司爲主,故形成臺灣證券市場特有的KY板塊現象。截止2021年3月12日,第一上市櫃和興櫃的KY公司分別有76家、33家和6家,合計115家(佔比100%)。因此,下文通稱其爲KY公司。
KY公司,有利亦有弊。利者,指的是吸引海外公司來臺上市;基此,其上市條件與臺灣本地公司的有關要求並不相同,唯以F股名義申請上市之主要優勢在於其輔導期較短,以及所配發之股利所得視爲海外所得,投資人得以享有海外所得免稅額優惠以及免付健保補充保費;然而,相對的是其應支付較高的券商輔導費和承銷費,且承擔在上市審查過程中被質疑是陸資時應適用之較嚴格審查標準以及市場偏好度較低等。
弊者,乃指KY公司在資訊揭露方面的要求。理論上,依據〈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包括月營收、資金貸與暨背書保證、取得處分資產、發行或買回股份、企業收購和合並等公告事項,皆比照本地上市公司辦理。
惟該類公司系屬依據外國公司法註冊登記之公司,又其主要營業和財產所在地皆非臺灣司法管轄權所能涵蓋,因此萬一發生財報不實、操縱市場、內線交易等市場不法行爲時,考慮到投保法的適用問題和跨國訴訟之高額成本等因素,對市場不法行爲人或公司進行求償時,現階段仍有相當困難。因此,縱然是適用相同之資訊揭露程序暨標準,惟當後續發生前述情形時,對於投資人權益的保障,常有緩不濟急之情。
針對近來爆發的康友、淘帝KY公司之爭議性事件,金管會正研擬相關修法:
(1)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規定KY公司自110(2021)會計年度起,應於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覈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第2季財務報告;(2)明定自111(2022)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以提高資訊揭露之及時性。
以康友案爲例,金管會隨即啓動因應方案,相關措施包括:停止股票交易、準備跨境查覈康友在大陸的資產、投保中心啓動投資人保護、釐清康友會計師責任、檢討證交所對KY股的管理機制以及建請KY公司辦理業績說明會。諷刺的是,前述弊案的簽證會計師竟是同一人,並且皆來自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年資均超過15年的資深會計師。
綜上所述,由於康友、淘帝皆是設在境外之KY公司,導致證交所針對有「重大事件」之上市公司執行例外管理實地查覈時,有發生被外界質疑證交所涉嫌因被「招待」而出示「並無大礙」一事,其隨後雖已經出具新聞稿澄清。惟此問題之嚴重性,可見一斑。
若單從「KY公司」之設計誘因出發,其除可取得相當稅收優惠外,亦能適度增加主管機關依照規定請求提供相關資訊之難度。又,KY公司亦多是臺灣人設置在境外之公司,故與制度之原初構想是否相沖突?即在推動臺灣資本市場國際化這一點上,頗值得吾人進一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