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前車龜速佔內線道 他依速限「緊跟16m」GG惹...

龜速小心國道慢速佔內線罰3000-12000元。(圖爲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南市謝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明明在規定速限內,卻因與前車距離僅16公尺,被國道員警拍照取締,依未保持安全距離遭罰3000元,他不服並向臺南地院提行政訴訟,認爲是前車故意龜速,纔會導致車距太近。法官認爲,保持安全車距與前車車速無關,駁回謝男上訴。

謝男主張,依照規定內線車道須以該路段最高速時速110公里行駛,而且當時高速公路車流又不多,於是他開啓汽車自動定速模式,以每小時108公里的速度行駛,如果前車也能把時速保持在110公里上下,他也不會這麼靠近前車,雖然在很早就發現前車有佔據慢速內線的情況,但礙於中線車道有車,才無法超車,整件事主因都是前車惡意龜速佔據內線,而不是他故意違法

▲國道內線車速最高可到110公里。(圖爲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依照規定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2車的安全距離應該保持在車速數值除以2,單位爲公尺,以謝男當時車速每小時108公里來算,應與前車保持54公尺左右的安全距離。

國道警察大隊則迴應,員警在取締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均會檢查並排除因前車變換車道超車、煞車減速,或有特殊狀況致後方車輛無法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等相關情形,經調閱蒐證錄影帶,發現前車雖車速較慢但保持正常行駛,而且當時車流狀況正常,謝男有機會超車,但卻緊跟前車行駛在內線車道。

法官認爲,謝男違規行爲與前車車速無關,不能以此規避違規責任,且謝男坦承遠處就察覺到前方車速較慢,可見有充足的時間空間來減速拉開車距,因此主觀上可歸責,駁回他的訴訟。

▼據瞭解,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者,可罰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圖爲資料照,與本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