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行駛路肩被錄影檢舉 他用這招法官判免罰…4千省了
國2西向從機場系統部分路段開放小客車行駛路肩(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Google地圖
鍾姓駕駛去年在國道2號西向6.9公里處行駛路肩,國道警察根據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影像,認爲他提早10分鐘出現在下午2點纔開放路肩的路段,因而開單告發,但他不服,辯稱自己經常行駛該路段,不會記錯開放時間,並要求證明檢舉影片所示時間精準無誤,雖警方調出他通過國1北向51.1公里的時間,推論此時出現合理,法官仍認爲證據不足,無法構成心證,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鍾姓駕駛去年9月27日週三下午開車行駛國2西向6.9公里處,被人檢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檢視檢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見顯示時間爲當天下午1點50分15秒,由於未到下午2點起的開放時段,認爲駕駛違規屬實,開單告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裁處罰款4千元,不過,鍾姓駕駛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錄影時間不準,要求撤銷原處分。
雖然警方提出鍾男當天在下午1點47分17秒通過國道1號南向51.1公里ETC門架,認爲下午1點50分15秒出現在國2西向6.9公里處並非不合理,裁決所也認爲所採影像爲連續內容,並未發現僞造或變造疑慮,內容也屬合理正常,但法官審理認爲,無法確認一般行車記錄器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毫無落差,因此鍾姓駕駛所說也並無全然沒根據,即使國1門架拍到通過時間,也並不能作爲推論行駛國2路肩時間的證據,顯示時間真實真僞不明,無法形成無合理懷疑的心證,因此撤銷原處分。此案仍能上訴。
根據高速公路局規定,國2西向從機場系統(8K+250)到大竹西出匝道(匝道0K+234)開放小客車行駛路肩,平日爲上午7點到10點、下午2點到晚上8點,假日爲上午9點到晚上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