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3次酒駕罰錢了事 這一招讓他免吃牢飯檢察官無奈

檢察官不準酒駕慣犯易科罰金要去坐牢,無奈黃男聲明異議後翻盤。(圖/中時資料庫

知名媒體人黃暐瀚70歲老母母親節前夕遭酒駕美髮師賓士撞斃,引發社會譁然。由於酒駕釀禍事件屢傳不鮮,各界因此紛紛正視刑責是否過輕的問題,如高雄一名5年內3度酒駕的黃姓男子,2020年被法院判處4個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於是特別在傳票上註記不準易科罰金要入監,儘管黃男最後因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高雄地院裁定撤銷,不過國家刑罰對酒駕容忍度明顯越來越低。

據判決書內容指出,高雄一名5年內3度酒駕的42歲黃姓男子,2016年6月因酒測值達每公升0.83毫克,被依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3月確定;隔年6月又因酒駕被判刑3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確定。無奈國家一罰再罰,嗜酒如命的黃男就是沒在怕,2020年9月29日上午8時許,黃男又滿臉通紅、醉醺醺的騎車上路被警攔檢後發現酒測值達每公升0.49毫克,立即被移送法辦

面對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3次以上的慣犯,不少檢察官爲了震撼教育,通常會讓他們吃牢飯,不準易科罰金。因此高雄地院2020年11月,一審雖判黃男4月徒刑,並在主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但2021年3月24日,高雄檢檢察官簽發執行傳票時另附註:「屢犯酒駕,不準請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當日應入監執行,如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得於到庭日前向本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傳喚黃男於4月22日到案執行。

本來開心能易科罰金不再上訴的黃男,收到該傳票後嚇壞,爲免吃牢飯立馬向法院聲明異議,審酌他未事先被通知到案說明或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加上本身是餐廳負責人,負擔多位員工生計,另外又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病況還得定期門診追蹤,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對此高雄地院認爲,根據《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得易科罰金案件的指揮執行,如果認爲受刑人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雖然能不準予易科罰金,但重大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應要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或許受刑人能及時提供答辯進行防禦,或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因此撤銷裁定,希望檢察官改變準否易刑處分的決定,也不違背《憲法保障人權訴訟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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