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醫療爭議先調處 有糾紛不一定要鬧上法院

▲若不幸發生醫療糾紛,可先透過調處會議的召開,由法律醫學專家幫忙釐清爭議,不見得有糾紛就要鬧上法院。(圖/pixabay)

人總有生病需要接受治療的時候,需要求助醫師幫我們處理身體病痛,然而,一旦醫療發生不良結果,如果沒有訴訟外的處理機制,不能夠讓雙方機會坐下來溝通、瞭解醫療行爲跟不良結果間的因果關係病方就直接選擇訴訟的途徑,不論是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往往因爲牽涉醫療專業及鑑定而纏訟經年,最後演變成醫病雙輸的局面病人覺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醫護人員縱使獲得勝訴,也因爲訴訟的折磨而失去從醫的熱誠。

有鑑於醫療糾紛頻傳,而法制化緩不濟急,主管機關的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自民國102年以來就委託地方衛生局辦理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計劃,其用意即在透過醫療爭議發生之初,由醫療機構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以緩和病人或家屬情緒,或達到彌平爭議之效果。如爭議無法解決,則轉介由各地區醫師公會或衛生局進入調處,希望在醫療糾紛發生之初,就能夠透過醫院的自主關懷或公會的介入,讓爭議得以解決。

假使透過醫院或公會的說明、溝通及關懷,仍然未能讓病方接受而決定提出刑事告訴,各地方衛生局下設之醫事審議委員會,於106年3月底衛福部與法務部共同推動「多元雙向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劃」(下稱試辦計劃)後,可以由參與試辦計劃的地檢署,將偵查中的案件轉介由衛生局進行行政調處。

其好處除了召開調處會議,由公正之法律、醫學專家幫忙釐清醫療行爲與不良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及協助病方瞭解事實爭點,以及考量是否接受醫方之說明、是否接受調處方案外,另外,還可以透過事先提供相關病歷資料諮詢醫學專家意見後,再將專家意見提供給調處委員,分別向申請人(即病方)、相對人(即醫方)解釋,再進行調處,以利雙方聚焦及調處成立。

縱使調處不成立,因爲雙方透過調處程序,能夠更加了解病方所質疑的點是在哪裡,對於將來偵查中案件的偵辦也有所幫助,不至於久懸不決。

今年4月間行政院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所欲達到的三大目標: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處先行系統除錯提升品質,就是想要進一步將上述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案法制化,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的處理機制。雖然在配套措施完善以前,草案能否通過仍未定,但對於醫病雙方而言,發生醫療糾紛時,先透過醫院自主關懷或利用各地衛生局的調處機制解決爭議,對雙方而言都是好事。不見得有糾紛就要上法院,畢竟雙方對簿公堂往往是兩敗俱傷啊!

郭靜文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