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李貴敏、方旭)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公佈《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惹議。(本報系資料照片)
NCC強推《數位中介服務法》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爭議,引爆輿論反彈。不可諱言,這根本就是21世紀的網路戒嚴法。如此惡法居然明目張膽的規定,縱然法院還沒同意,就可以率然警示。這種審查人民言論的法規,在全球民主國家肯定是絕無僅有。只有在民進黨執政的臺灣,對於箝制言論自由,才這麼的先進,走在全世界前面!現在文字媒體式微、新聞臺一片綠油油,未來Dcard、YouTube、Facebook、Line、Ptt等社羣平臺再被監管,只怕連吹哨人都無處吹哨了吧!「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的警示,恐將淪爲萬年不變的最夯關鍵字!
真虧民進黨與NCC聯袂強調,「沒有強推數位中介法」,「草案僅爲初版,將持續蒐集意見」;一副好像只是溝通不足的問題,一點都沒考慮到草案根本存在違憲違法的絕大爭議。如此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勢將造成行政權一權獨大,並凌駕司法權、立法權之上,真是荒唐到極點!還是趕快收回去藏拙爲妙!
一如前年法務部一度打算強推「科技偵查法」草案,同樣也引發民間對違法監聽、科技監控的莫大質疑,當時法務部也尊重民意,毅然撤案,爲什麼NCC就不能尊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儘快比照辦理?還在這裡用政策氣球測風向?
要知道,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可沒規定不含「網路世界」,NCC居然想假借規範平臺業者等的名義偷渡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違憲法律?NCC提出的這些規範跟「網路戒嚴」有什麼差別?如果不是對極權獨裁情有獨衷,又怎麼想得出這種違反民主的霸道規定?
言論自由不該遭到限縮,這是我們守護民主制度的最基本原則。對於NCC打着民主旗幟反民主,並撇掉程序正義(Due Process)的違憲亂紀惡行,絕對不能輕易放行!
其實就條文內容來說,姑且不論納管對象或違規樣態定義模糊等問題讓人無所適從,到時如按草案通過,未來只要被政府部門認定是假訊息,沒取得法院裁定前即可直接標明警示,時間更可長達30天。加上範圍可說包山包海,政府單位說管就可以管。只要執政當局不滿意,言論就可能遭警示。如是,未來網路世界恐怕只剩下政府刻意釋放的真假訊息!
特別該法第11條規定,如知悉「涉」違法內容後,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其接取,就可以免責。平臺方面如接到政府警示,「不刪假訊息最高罰500萬」,而刪除就可以免責時,不管訊息內容是對是錯,業者爲了避免責任及罰鍰,自然會依照主管機關要求照做,以保全他自己的權益。而這不就等同言論的管制審查嗎?這種機制入法,臺灣還有民主嗎?還有言論自由嗎?
說穿了,民進黨政府治國無方,但立法偷渡和話術還真有兩把刷子。「數位中介服務」這個名詞取得好聽,看似很中立、很學術,但基本上就是強制網路世界裡,要由掌握了權力的行政單位說了算。
尤其民進黨政府早已沒有信用可言,過去許許多多前後不一、自相矛盾的訊息多來自行政部門或綠營側翼,以柬埔寨肉票案爲例,當網紅吹哨提出質疑時,外交部不就公然反擊斥責其「以訛傳訛」嗎?再加上政府長期以來慣用社維法箝制民衆言論,動不動就把鍼砭時政的民衆移送,入民於罪;雖然最終被裁定不罰的比率很高,但這些招式也的確引爆寒蟬效應,早讓部分被查水錶的民衆噤聲!
說穿了,行政單位自己無爲、無知、無能、無感,該做的事情不去做,等到民間老百姓或網紅提醒民衆,讓其他人免於受害,卻因影響輿論而要封殺他,封殺真正的訊息;讓民衆只能接受政府認可的訊息。解決不了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不準人民說真話,不準批評時政,不容異見存在,這還是民主自由的社會嗎?
NCC就別再測風向,趕快懸崖勒馬吧!(作者李貴敏爲立法委員、方旭爲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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