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大法官與廢死(謝英士)

大法官可以不需要跟民意妥協,但如果民意是有重量的,屬於生命的重量,大法官又怎能充耳不聞?但如果大法官跟「政治正確」妥協,又會是何種憲法價值的隕落?(圖/本報系資料照)

憲法的諸多價值中,生命權的維護是最根本的,無生命,一切皆無。憲法沒有講的是:生命價值的崇高性要如何維護?憲法設計了許多「制度」,是不是包括誰可以剝奪生命?以什麼方式,透過什麼程序?

所以刑罰的根基有憲法疑義,問題在於:刑罰是由國家壟斷,最極致的死刑有沒有牴觸生命權保障的憲法價值?如果牴觸,就必須排除。如無牴觸,則死刑在何種情況下實施,國家必須承擔錯誤的責任?再繼續追問:國家壟斷刑罰必須排除死刑的原因是生命權保障?但同爲生命權的保障,死刑的加害與受害方的生命權要如何衡量?如果死刑是國家不義的行爲象徵,那麼,國家其他「致死」的不義,例如,未出生者、被害人、脆弱族羣?其保障不周,致生命受到實害或有致害之風險,則國家的責任是什麼?這是不是顯然有循環論證的問題。

死刑如果違憲,那麼,憲法對於「人民」的生命權保障到底要以什麼方式呈現?受到什麼限制?對死刑的相對方,亦即受害者,有什麼「制度修復」?死刑的國家刑罰壟斷例外,是否、能否導出其他國家壟斷權力的例外?

歐洲人權法院因爲有歐洲人權公約的機制,有其一套適用、解釋公約的論證。臺灣呢?死刑是否可由國家壟斷?如果基於生命權的保障,必須排除國家壟斷刑罰中的死刑,那麼,應該追問的是:排除死刑後的憲法生命權保障會受到何種衝擊?與憲法保障生命權的價值理念有無衝突?要如何化解?有無可能再現私人刑罰的古代作風?

廢死的訴求,更嚴肅的意義在於:國家的責任。國家壟斷刑法的目的是公平與正義,私人不再擁有以武力解決紛爭的特權,那麼,國家的刑罰壟斷如果出現例外,是不是會產生國家另外的責任問題,亦即對生命權的保障無法透過生命的剝奪而實現的悖論或弔詭。

廢死是法秩序的例外狀態,涉及國家刑罰壟斷之有無及其衍生的責任。

憲法價值固然無法以死刑獲得終極實現,但無死刑所引發的生命權保障闕漏,卻是國家責任的另一層潰堤。臺灣的上空要有多少無辜的幽靈才能喚醒一絲正直的空氣?大法官可以不需要跟民意妥協,但如果民意是有重量的,屬於生命的重量,大法官又怎能充耳不聞?但如果大法官跟「政治正確」妥協,又會是何種憲法價值的隕落?

(作者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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