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廢死僞善 民怨太深(林基興)
憲法法庭日前判決死刑合憲,但卻設下判死的嚴苛條件,被質疑釋憲後形同「實質廢死」,爭議更甚。(示意圖/資料照)
十一世紀,北宋歐陽修〈瀧岡阡表〉有話「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我國法官奉爲圭臬。其實歐陽修志在彰顯乃父「積善成德,宜享其隆」因此「崇國公」是該得的榮耀。法官怎可斷章取義而誤爲類似廢死?何況這只是當年時空個案,若不除害則犧牲社會公義與庶民平安,「周處除三害」即爲明證。
1944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英國海耶克(Hayek)《通往奴役之路》書點出「通往地獄之路由善意鋪就」,例如,福利制度初衷在救濟最貧者,卻越陷越深而使國債惡化,又滋養懶閒,其實是對其他人的財產掠奪,最終使社會貧困。
日昨,十年前的女師遇害案,被告無期徒刑定讞。受害者家屬直言「對司法和政府絕望」。倒帶歷史,2014年,劉男隨機以鐵錘擊人又性侵而致女師亡,殘忍之至。更四審時,即便法官認定劉男「罪大惡極」,但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又認定可教化。另外,死者家屬目睹最高法院法官當庭指導殺人犯的辯護律師如何論述。我國法官喜歡宣判「可教化」而廢死,實爲自由心證,試觀美國出獄的受刑人「再犯率」,一年內44%、5年內77%、9年內83%(林政委的報告)。
寬容是兩面刃,罪犯也知此法律漏洞,步步侵蝕社會。爲何法官一再寬容罪犯?眼睛不看受害者慘狀與家屬長年煎熬?範例是,2012年,臺南湯姆熊割喉案,也是非常殘忍,曾男被捕後說:「犯案前有上網查過,現在臺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如果今天犯案後沒有被抓,我以後還要再去殺人。」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認爲曾男會犯案完全是大衆的責任,不是將殺害孩童的犯罪人治罪,她會加強廢死與保護犯罪者;2016年,最高法院判曾男無期徒刑定讞。
去年,臺中捷運吊臂掉落砸中車廂,不幸罹難者只林淑雅(曾任總統府諮議,其學位指導教授許宗力接司法院長)。今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宣佈死刑有條件合憲,9月26日起,YouTube流傳影片稱「廢死聯盟理事長之慘死」,說她死劫因她曾任廢死聯盟理事長而爲支持廢死的現世報(但她推動廢死聯盟工作而未任其職務)。死事其悲不宜喧染,但當思留言「廢死之僞善,天地不容」反映民怨太深?
英國曆史學家吉朋(Gibbon)在其名著《羅馬帝國衰亡史》中,提到「盛行於羅馬帝國的崇拜神,在統治者眼中同樣有用,但在哲學家眼中一樣虛假」。改編則成「廢死聯盟與大法官的照顧罪犯,在綠營眼中同樣有用,但在庶民眼中一樣僞善」。
(作者爲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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