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司法有如皇后貞操不可質疑嗎(吳景欽)
總統賴清德迴應「釘孤枝」遊行時表示,不能因爲判決不如意,就抹煞司法的專業,甚至質疑司法的獨立性。(示意圖/資料照)
賴清德總統對111釘孤枝抗議司法不公的集會表示,不能因裁判不如意,就抹煞司法專業、質疑司法的獨立性。只是當司法的天平有所失衡時,難道人民只能噤聲不語?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偵查不公開,即是避免輿論未審先判,且有保護第三人,如被害人、目擊者等之隱私、行動自由、身體與生命權之目的在。其次,偵查細節於媒體曝光,也會使相關證據遭隱晦、甚至湮滅。惟於京華城案的偵查過程,卻總有特定媒體不斷丟出屬偵查覈心之資訊,甚至在偵結前,還有媒體詳細刊出起訴罪名與證據清單,既與起訴內容相符,也比北檢所公佈的新聞稿與PPT,整理得更爲清楚、更簡潔易懂,實令人無言以對。
面對如此偵查大公開,北檢雖已籤他字案調查,但基於報導自由之保障,致不可對媒體爲搜索,又不可能期待自己人會查自己人之情況下,必是無疾而終。而如從北檢官網所列,有關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來看,2019年7月至2023年12月,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件爲996件,處分案件35件,但遭處分者僅爲2人,且皆非北檢之人員。如此的結果,只讓人感覺,所謂偵查不公開,恐難走出法律系的講堂之外。
更讓人詬病者,即是羈押浮濫之問題。因羈押,不僅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亦會極度限縮辯護權,屬刑事司法最嚴厲處分,致得遵守最後手段、即慎押原則。尤其是起訴後,不僅代表證據蒐集已完成,也從此刻開始,檢察官必須與被告處於平等地位,故法院決定是否延押時,實應採取比偵查中羈押更嚴格的審查標準。惜在京華城案裡,即便已經起訴,地院也對被告爲保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甚至爲電子監控,北檢卻仍一再抗告,目的只爲羈押,就使所謂當事人對等與武器對等原則,流於空談。
而處於公正第三者之法院,本該嚴格審查與抑制檢察權之濫用,仍以趨吉避凶之本性、有共犯在海外、有手機可聯繫、甚或被告有實質影響力等等,看似合理卻又模糊不清之理由,來肯認羈押之合理性。這也代表,在2019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爲防止動輒羈押所強化之諸多替代手段,再次淪爲紙上宣示。同時,對重罪被告的押好、押滿,一旦成爲司法慣例與常態,就難免於羈押淪爲逼使被告認罪手段,致坐實了人質司法而非人權司法之結果。
美國佛羅里達州在2012年,發生非裔青少年馬丁(Trayvon Martin),在進入白人社區而遭守望志工奇默曼(George Zimmerman)射殺身亡,卻遭陪審團判處無罪,致引發民衆在2013年7月20日於全美各地法院前,同步表達抗議。馬丁父母,更在紐約說出;今天是我的孩子、明天就是你的孩子。而現今臺灣,如果一個刑事個案,已凸顯司法出現系統性問題時,人民當然有權來大聲質疑。畢竟,無論是富商巨賈、還是貴爲總統,抑或是一般平民百姓,在司法面前都是弱者,若正義天平有所傾斜而侵害人權,任誰都難以倖免。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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