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停用拆除 桃園訂罰則
桃園市政府向議會送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明定危險建物停止使用、限期拆除的標準、罰則及處理方式。(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政府向桃園市議會送出「桃園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明定危險建物停止使用、限期拆除的標準、罰則及處理方式,其中經命令拆除而未拆者,可處3至6萬元罰鍰,希望加速海砂屋重建。
桃園列管的海砂屋、耐震力不足或震損紅單等危險建築物有20餘個,市府10月16日市政會議通過桃園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草案,並送往議會審查,若通過後報請行政院覈定,由法務局公告實施。
桃園市建築管理處長莊敬權表示,過去僅有鑑定是否爲海砂屋,卻沒有拆除、停止使用的規範,自治條例草案中,如經鑑定爲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全棟樓層平均值1公斤/立方米以上,或是0.6公斤/立方米以上,並經詳細耐震評估,任一方向地面以上樓層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80公分/平方秒,都屬限期停止使用。若在中央氣象署於桃園市發佈震度4級以上者,需委託鑑定機關進行結構安全勘查評估,若有疑慮應限期拆除。
另外若符合海砂屋建築停止使用者,1樓及地下室柱產生垂直向劈裂縫嚴重者等都是限期拆除。莊敬權說,若是列管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經拆除者,可以提高容積補償。此外拆除後,所有權人也可以每戶申請20萬元補助。
草案中也訂出罰則,若是命令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可處所有權人3萬至6萬元罰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另未依規定停止使用,可處5000元至6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可停止供水、供電。
莊敬權說,條例中相關數值都經由專家討論,而過去海砂屋常有未停止使用及整合困難的情形,導致拆除重建進度延宕,爲加速海砂屋重建,因此訂定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