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埋屍案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週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週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後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爲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於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週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慾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爲,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後,將屍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後,馬某某首先交代並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屍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後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並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並糾集他人蔘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爲,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爲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並實施殺人行爲,事後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於張某某。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並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後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鑑於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案件時間線回顧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
2024年3月11日,涉案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全部抓獲。
2024年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覈准追訴。
案件進展相關通報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就“邯鄲市肥鄉區一初中生被殺案”發佈情況通報:
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覈准追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爲,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作案時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覈准追訴。
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覈准追訴。
2024年3月17日晚,河北邯鄲市肥鄉區聯合工作組發佈通報:2024年3月10日,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有預謀作案、分兩次挖坑埋屍
警方此前披露案件細節
2024年3月18日,河北邯鄲肥鄉區警方針對此案接受總檯記者採訪。針對網絡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兩米”“是否有家長協助作案”等猜測,警方作出了明確迴應。
被害人屍體掩埋地坑深56釐米 目前未發現有成人蔘與作案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經技術部門勘驗,坑深只有0.56米,網上說坑深兩米多、有大人蔘與是不屬實的。
犯罪嫌疑人有預謀作案 爲埋屍分兩次挖坑
警方還表示,經過連日來的偵查,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爲掩埋屍體,犯罪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第一天(3月9日)挖過一次,案發當天又在現場挖了一次。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主編:劉倩
本期責編:譚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