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門逼媳放棄財產繼承 有用嗎

臺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本人提供/王莫昀臺北傳真)

最近有個新聞報導,說有位知名作家陳珮甄嫁入豪門,但卻被視爲「覬覦家產的賊」,甚至公公還祭出「放棄繼承聲明書」希望她簽字,最後她才終於鐵了心結束這段婚姻 。

我看過很多這類似情況,尤其是一般平民階級,因緣分的安排而娶到豪門千金或是嫁給豪門王子,不論是女婿或媳婦,常會被要求先簽放棄繼承書面,才能夠順利結婚。

遇到這種狀況,法律上首先要了解,不論是女婿或媳婦,在娶到富家千金或是嫁入豪門後,對於岳父母或公婆會有繼承權嗎?其次的問題是繼承權是否可以事先放棄?

第一個問題,很多人都還是有誤會,事實上不論是娶到富家千金或是嫁入豪門,女婿或媳婦對於富有的岳父岳母或是公公婆婆,在法律上只是一親等的「姻親關係」,而《民法》上除了配偶之外,其餘各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必須是血親纔可以繼承。

也就是說,不論是女婿或媳婦,對於有錢的岳父岳母或公婆,根本就沒有繼承權,所以有錢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請不用擔心。

第二個問題,繼承權到底可否事先拋棄呢?關於這一點,答案也顯然是否定的,法律上的繼承權,必須要等到繼承事實發生以後纔可以具體行使,在父母過世之前,子女只能「等」,所以有些學者認爲,繼承權只是一種具期待性質的權利,因此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根本就不能行使,當然也無從預先拋棄,而且現在拋棄繼承也必須要到法院辦理,不是自己在家裡說拋就拋,因此如果在家裡事先用書面寫下「將來願意拋棄對某某人的繼承權」,法院都不會承認其效力的。

現在許多豪門爲了避免女婿或是媳婦分家產,已經開始常用一招,就是要求小倆口去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在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後,將來夫妻財產就會徹底的獨立,各自使用管理,所以即使發生離婚,財產少的一方也不能夠向對方要求財產差額的一半,對於豪門來說,這招確實有一定的效用。

不過即便如此,夫妻分別財產制只能夠避掉在夫妻離婚時財產不被分走,但無法避免遺產繼承,所以如果是發生豪門王子或千金過世,女婿或媳婦仍然可以以配偶的身分要求依法繼承財產。

有鑑於面對這類問題,民衆常求助無門,臺灣遺囑協會還特別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課程,免費教導大家學會自己預立有效遺囑,減少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