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騎車”也應成爲一種安全共識

唐山客

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步成爲社會共識。然而,有些人認爲電動自行車不算機動車,醉酒騎行問題不大。2022年7月18日,沈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在某混行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與路邊停放的一輛中型普通客車後部相撞,沈某受傷嚴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沈某各項損失共計39萬餘元,對於沈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法院酌情確定沈某自行承擔80%,客車車主朱某承擔20%。(3月3日《法治日報》)

醉駕是違法行爲,“醉騎”也是違法行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不得醉酒駕駛”等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醉騎出行的罰則——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酒精會讓人的大腦變得遲鈍,降低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酒騎”或“醉騎”引發交通肇事的風險明顯上升。近年來,各地已發生了多起與“酒騎”或“醉騎”有關的案件或事故,連連敲響警鐘。“酒騎”或“醉騎”不僅製造了道路安全隱患,給他人帶來了人身、財產安全風險,也給騎行者本人帶來了不小的安全風險。

“酒騎”或“醉騎”的負面法律後果遠不止於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爲酒後騎車撞到路人致使其重傷、死亡,或者導致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騎車人還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退一步講,即便“酒騎”或“醉騎”沒有引發重大事故,只是引發了一般事故或輕微事故,騎行者也需承擔支付醫藥費、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了一種普遍的安全共識,但對於“酒騎”“醉騎”,有些人的認識還不到位,還存有很強的僥倖心理。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都應該多學學法律,多從相關的案例和事故中汲取教訓,認清“酒騎”“醉騎”的性質、風險和法律後果。對此,相關的“酒局”組織者、參與者也應盡到提示、勸阻等義務,並對騎車出行且明顯有醉意的同飲者進行必要的照顧、護送。

公安交警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法院、律師協會等還有必要針對“酒騎”“醉騎”加強普法宣傳,對一些相關的案件進行曝光,安排一些案件或事故的當事人現身說法,在社區、學校、餐飲服務單位、廣場以及用工較多的企業等場所開辦法律講堂。發放宣傳材料,在報紙、網絡、電子顯示屏等媒體登載、播放與“酒騎”“醉騎”有關的法律知識和要求,發起“遠離醉騎”承諾或簽名活動。

公安交警部門應加大對“醉騎”的查處力度,讓“醉騎者”付出對應的法律代價,用到位的監管和處罰教育夯實法律底線,倒逼引導民衆認清“酒騎”“醉騎”的性質和危害,轉變觀念,剋制行爲,逐漸養成“喝酒不騎車,騎車不喝酒”的安全共識。

漫畫/王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