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停建決議之後
▲行政院副院長毛治國4月16日上午低調前往核四廠參觀,豈料,毛抵達時遇到反核團體抗議陳情。(圖/民衆姬生一授權《ETtoday東森新聞雲》使用)
在採取「地方包圍中央」的政治戰術思維下,民進黨透過議會路線在反核或反核四的議題上,似已取得階段之優勢。而若是依照民進黨數次發佈之民調結果,大約已經超過六成以上,甚至達七成以上民衆,都已能認同核能所具備的危險性與災害而支持停建,那麼,此一階段的公民討論應該是從「讓民衆知道危險」的層次,往「以何種行動阻止危險發生」的層次發展,而不是一直停滯在描述核災危險性的糾纏中。再者,在「地方包圍中央」的議會路線中,所謂停建核四的議會決議,屬於政策表態與政黨對抗的施壓與對抗手段,而投射於法律戰上的拘束性較顯薄弱,殊爲可惜。
災害的發生,特別是核能災害方面,除了可以科學性量測的實質災變損害之層面外,最爲難以管理與控制的,是來自於人民因核災變所造成心理上恐懼的產生與擴散,進而導致社會運作的崩壞。俗稱的逃命圈,也就是「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所稱的緊急應變計劃區範圍,雖然在政治考量與民意輿論壓力下,不斷地喊價式擴張,但是,究其本質,終是屬於科學性量測上可以界定的範疇與爭議,一方面,終是有其限制,無法涵蓋全域,另一方面,對於無以量化的人民心理恐懼,也難以阻擋其恐懼在全域擴散與羣衆遷移壓力。在此情況之下,就傳統核災應變最常採用的「就地掩蔽」策略:緊閉與遠離門窗且並不外出等待到輻射減量至安全值之方式;勢必產生矛盾與衝突,也將是災害管理上的最大挑戰。
在反核議題的法律戰層面,一方面要跳脫喊價式擴張逃命圈的泥沼與圈限,另一方面,又要能夠具體實現議會抗爭路線在法律戰上的可行性與實質效果。其實,在繼完成「呼籲中央停建核四」宣示性決議之後,新北市、臺北市與基隆市等地方議會;甚至南向延伸至桃園縣;可呼籲及決議要求各該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就有關地方公共安全自治事項及同法第21條與24-1條之規定,爲地方政府可自爲舉辦及跨區域協調辦理之法律授權項目,針對核災變之事前預防、災害中應變與災變後重建等事項,建立起跨區域之合作組織機制與互助協議,除可在現行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所建構之災變處理架構下,就範圍較小之緊急應變計劃區範圍內進行災害應變與重建外,另可依此跨區域縣市之合作組織與協議模式,處理因羣衆恐懼心理所造成之難以量化的擴散性災害與社會穩定需求。更積極者,並進而課以核能設施經營者即時支付合作縣市區內,其遭污染區之清除與復原、民衆遷移與長期安置、建物與土地提供長期使用與長期醫療等項目費用,預爲提撥與支付的義務與責任等。
除了高度政治色彩與權衡的表態與宣示之外,議會抗爭路線的延續上,應該以更大的智慧與務實的視角,對於災害管理的政策,落實於法律框架中,加大對於行政區域內民衆之保護力道與提升各級政府之法律權責,以免流於耗時與空轉的斬雞頭式口號中。
●作者蕭俊銘,新北市淡水區,大畢,議員助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大家的意見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